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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频供水变水箱供水,违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5日02:40 新闻晨报

  □通讯员杨克元记者毛懿

  晨报讯合同约定供水设备为变频,事实上却是水箱供水。家住东兰雅苑的业主发现后将开发商中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补偿。昨天,闵行区法院按每户业主获8736.50元计,作出上海中友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补偿76家业主共计66.3974万元的判决。

  2002年12月,顾先生以37万余元的价格,向中友公司购买了位于闵行区龙茗路1699弄东兰雅苑的商品房。合同约定,房屋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业主有权要求中友公司按实际装修、设备与约定装修、设备差价的0.5倍给予补偿。合同附件中约定:供水每户设水表,水管进户,变频供水。2005年夏,顾先生等业主发现用水存在质量问题,才知道供水设备由合同约定的变频供水被改成了水箱供水。

  2006年10月,顾先生等业主通过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向中友公司发出书面信函,表示供水系统改为水箱供水已给业主的生活质量造成了影响,已构成违约。由于至今未解决问题,顾先生等76家业主将中友公司告上法庭,提出要求补偿。

  中友公司认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顾先生等业主已丧失胜诉权。水箱供水楼宇的公共设备应为业主共享,合同约定设备是依附于每户业主自己的该部分设备,应由业主分摊,故顾先生等76家业主要求补偿的诉请,缺乏合同依据。

  法院认为,中友公司交付房屋的供水设备为水箱供水,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顾先生等76家业主要求补偿两者间差价0.5倍之诉请,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应予支持。由于中友公司与业主签约时,未告知合同约定的变频供水更换为水箱供水的事实,导致业主购房后一直误认为其使用的供水设备系变频供水,过错责任在中友公司。另外,为涉案供水问题,顾先生等业主自2005年夏至2006年10月持续交涉,所以顾先生等业主的诉请未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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