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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撞了人 判赔四万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5日03:06 扬子晚报

  本报今年7月7日曾刊登《他是做好事还是肇事者》的报道,该文提到,2006年11月20日,一名徐老太在南京水西门公交车站倒在地上,一名小伙子上前扶起她,与另一位好心人和老太家人联系上,并将其送到医院。到了医院,老太说就是这小伙撞的,而小伙子大喊冤枉,说他是做好人好事的。几个月后,这名老太将小伙告上法庭,索赔13万余元。

  昨天下午4点多,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此案作出的一审判决有了定论:见义勇为一说缺乏事实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决被告小伙赔偿老太各项损失45876.36元。

  法院:“小伙撞老太”符合常理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本案的基本事实,即徐老太在水西门公交车站准备乘车过程中倒地受伤,原、被告并无争议。但对于原告是否为被告撞倒致伤,双方意见不一。根据双方诉辩观点,法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原、被告是否相撞;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被告应否承担原告的损失。

  关于原、被告是否相撞。法院认为: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的来源、辨认相撞的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逃逸。当时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发过程非常短促,所以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彭某自认,他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彭某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老太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彭某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的家人到达后,他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的家人将老太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某做这样的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根据城中派出所对老太的讯问笔录、对彭某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彭某当时并不否认与老太发生相撞,只不过彭某认为是老太撞了他。综合该证据内容并结合前述分析,可以认定老太是被撞倒后受伤,且系与彭某相撞后受伤。彭某虽对此持有异议,但并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对其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小伙子赔老太45876元

  而且彭某在扶起老太时帮她打电话找到家人后,又一起去医院看病,并给了200元钱。依照生活经验,彭某肯定是因为撞了人才这样做的。法庭综合关联事实及分析,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是赔偿款。至于证人陈先生,他并没有看到老太太倒下的瞬间,因此,他也不能证明彭某有没有撞老太。

  但是,因为老太不能预料会被人撞,同时彭某下车时也不能预料老太在下面,会撞到她。因此,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彭某合理分担受害人损失40%。随后法官又确定了老太损失的数额,从而作出判决,小伙赔偿4.5万余元。

  关于老太损失的范围和具体数额。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核查,确认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为114690.9元。最终作出判决: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老太45876.36元。

  小伙:感到意外肯定要上诉

  对于判决结果,当记者询问彭某时,他表示是意料之外的。记者询问他是否准备上诉时,他称:“不是是否准备上诉,而是肯定要上诉,这几天我将好好休息,准备各种材料。”彭某辩解说,那200元是当时借给老太儿子的,本来还说打欠条,后来没让他打。现在怎么都说不清了。证人陈先生则表现得异常激动,他说老太自始至终在说谎。最后彭某称,陈先生将陪同他一起上诉,一起讨个说法。李自庆 孙利侠 民 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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