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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五常向陈逸飞家人索画案一审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5日08:00 解放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 胡瑜)昨天,市一中院对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诉陈逸飞继承人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因张五常没能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确曾在陈逸飞六幅未完成画作上签字,也未举证证实这六幅画的存在,故法院驳回他的诉请。

  张五常称,陈逸飞早年因投资房地产资金紧张向他借款150万港元,双方约定以七幅油画还债。之后,陈逸飞再次借款,他们又补签一份合同,陈逸飞在合约中承认再欠三幅油画。后来,陈逸飞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油画,双方同意让陈逸飞继续创作。

  张五常表示,1998年,他与妻子到陈逸飞的画室,征得陈逸飞同意,挑中六幅未完成的水乡风景油画,并在油画背面签上“张五常”的名字,交还给陈逸飞继续绘制。

  2005年4月陈逸飞去世后,张五常向陈逸飞家人索要画作不成,故将陈逸飞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宋美英、陈凛、陈天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他对那六幅油画的所有权,并由三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交付那六幅油画。

  庭审中,张五常拿出了他与陈逸飞的两份合约。

  宋美英、陈天则辩称,陈逸飞去世后,在陈逸飞的遗产中未发现张五常所称的六幅油画。只要张五常拿出充分证据,他们愿意在遗产范围内进行清偿。

  被告陈凛辩称,陈逸飞与张五常在合约中约定履行义务时间是1996年3月30日,由于时间久远,故对张五常的主张心存疑虑。

  经鉴定,法院确认这两份合约是真实的。法院认为,虽然合约确实存在,但张五常主张其对系争的六幅油画享有所有权,应对其所有权的存在负举证责任。在陈逸飞与张五常订立的两份合约中,陈逸飞承认共欠张五常十幅油画。根据张五常的主张,张五常曾挑选六幅油画并在背面签上名字,该六幅油画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张五常,双方就该六幅油画的法律关系转化为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但张五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张五常主张的此节事实。

  法院同时认为,张五常在本案中未能证明其所主张的六幅油画的存在。因此,张五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张五常对其所称的六幅油画拥有所有权。

  据此,法院驳回张五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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