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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女欲维权无奈“门槛”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5日08:47 无锡日报

  来自四川通江县的严华芳昨天向本报投诉,她在扬名一家汽车部件公司里干了8年。现在出了工伤事故,老板竟说“不认识这个人”。她被赶出工厂后,拿着在公司上班的计件单据去申请工伤认定,不料又因难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未果。

  严华芳反映,1998年她就进该公司打工了,老板一直不肯签劳动合同,也没为她缴纳社保。她是车间里的冲床操作工,双手先后多次受伤,仅今年就发生了两次。一次,她在调试磨具时,扳手突然滑落,右手小指被机器压伤。事故发生后,公司送她到医院治疗,老板付了全部医药费用。4月7日,冲床再次发生事故。严华芳说,因为机器陈旧老化发生连续冲击,她左手食指受伤,从此失去了半截手指。

  严华芳反映,这回公司人员送她去治疗后,把病历卡、缴费单据等物品都拿走了,并叫她不要到公司上班了。她去跟公司交涉赔偿问题,老板先是推托不见,后来见了面又说公司从没招用她。之后,严华芳经人指点找到辖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不料,有关部门看了她提供的暂住证、公司计件工票等材料,认为难以证明她在受害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严华芳提供的暂住证是2004年扬名派出所办理的,上面写明了汽车部件厂的名称。在该公司的计件工票上,也有“操作工严华芳”的名字与产品名称、数量。严华芳还出示了一份2006年12月25日盖有该公司公章的证明,上面写着严华芳在公司担任技术工。当地劳动仲裁部门认为,因为相关公司否认与其有劳动关系,作为主张个人权益的当事者就必须举证。严华芳提供的证据都是事发之前的,即使证据成立,也不能说明事发时是该公司员工。

  一些法律工作者认为,是单位用工不规范致职工无法取证。而在当事人提供部分证据后,政府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取证并不难。如要当事者在受伤后还能拿出相关的劳动关系证明,这等于给职工维权又设了道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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