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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圆满解决公媳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5日10:07 云南日报

  今年,77岁的丁某某因赡养问题与儿媳发生纠纷,一怒之下将儿媳蒋某某砍伤,案发后,丁某某后悔不已,投案自首。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安排了两人见面,两人失声痛哭,请求从宽处理。蒋某某把公公丁某某接回家,并表示今后要好生赡养公公,而公公也保证以后会改掉坏脾气,和家人一起好好生活。看到这样的情景,检察官经过审查认为,如果以故意伤害罪将丁某某起诉到法院,即使被判处有期徒刑,也因年届古稀而存在收监难的问题;而如果被判缓刑,丁某某仍然要与蒋某某生活在一起,这样非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极有可能造成新的矛盾,决定对丁某某不予起诉。这样的结局,来源于一项新的司法制度——刑事和解。

  “这个案件正好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周和玉说,刑事和解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且适用法律无争议。符合以上条件,双方当事人可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检察机关提交刑事和解协议书。

  《规定》中明确同时具备3种情形,检察机关就可认定双方已经达成刑事和解:一、犯罪嫌疑人已向被害人具结悔过,赔礼道歉;二、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及法定代理人就赔偿等事项协商一致,并且已经按照刑事和解协议书实际履行;三、被害人书面表示对犯罪嫌疑人给予谅解、请求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在审查提请批捕案件时,对符合本规定刑事和解案件范围,且当事双方已经达成刑事和解并实际履行的,可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王燕斌说,其实这一条在执行中存在一定难度,批捕期限只有7天,而且整个案件还在侦查中,律师无法接触到被害人,如果确实要说服进行刑事和解,也需要一定的时间,“7天的时间显然有些短了。”不过周和玉表示,如果案件还在侦查阶段,但案件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律师可以找到被害人商谈刑事和解,也可找到检察机关表达意见。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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