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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车保管站看丢电单车赔偿车主15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5日10:07 云南日报

  近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了一起因电单车失窃,车主向单车保管站索赔的民事案件,9点开庭,因被告迟迟不到庭,法官缺席审理了此案。日前,该案已审理终结,法院判决由保管人赔偿车主损失1500元。

  今年1月20日下午1时许,方某将一辆2500元的爱奇克电动车停放在金色年华广场附近的单车保管站,并领取了停车小票。方某办完事后去骑车,却发现车不见了。方某立即通知承包单车保管站的负责人陆某,两人找遍整个停车场仍一无所获,于是向警方报案。在派出所调解下,陆某同意4天后赔偿方某1500元。但陆某一直没有还钱,方某一纸诉状将其告到法院,并索赔4444元。

  3月27日上午9时,案件准时开庭。9时15分,被告还没有到庭。法官当即做出决定:缺席审理此案。9时40分,庭审接近尾声,陆某才走进法庭,告诉法官自己是当事人,来开庭的。“现在我们是缺席审理,请你先出去。”法官说,因为迟到,陆某失去了辩护权。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方某将车辆交付陆某保管,并支付了保管费用,双方建立了有偿的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即作为保管人应当尽到妥善保管的合同义务,这是不争的事实。现由于其保管不善导致方某的寄存物丢失,陆某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刘玲玲(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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