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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妈妈状告男友索赔精神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5日10:21 汉网

  汉网消息(记者 万勤 通讯员 江霞)江夏一未婚妈妈欲状告男友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提出精神损失赔偿。昨悉,法院认为他们这种“夫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只对子女的抚养及财产进行了分割,驳回了她的索赔精神损失及其他诉求。

  阿蓝今年35岁。2002年,她与大她8岁的江夏人阿雄认识,当年4月,两人未婚同居。阿蓝于去年5月生下了一个儿子。阿蓝诉称因阿雄经常抛家于不顾,便将阿雄告到江夏法院,要求解除与他的同居关系,分割共同财产,并支付抚养费,还提出了精神损失的赔偿。

  江夏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未领取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同居,这种“夫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双方同居期间所生的幼子和共同财产应受法律保护。小孩判由阿蓝抚养,阿雄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阿雄补偿阿蓝3000元。由于这样的“夫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法院驳回其索要精神损失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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