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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驾车拖拽尸体被判赔偿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6日04:29 沈阳网-沈阳日报
司机驾车拖拽尸体被判赔偿万元
大江漫画

  市法院判决一起尸体侵权案,死者家属获万元精神赔偿

  法官解释 侵害死者尸体,是对人类尊严的侵害;是对死者人格利益的损害,要承担侵权责任,情节严重可构成侮辱尸体罪。

  【事件】 司机驾车拖人2.5公里

  2005年10月18日18时5分,天色已经暗了下来,康某驾驶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苏黑线21km+600m处时,突然发现前方10米的路上躺着一个人,慌乱中康某未能及时将车刹住,而是选择紧急避让,然后继续前行。康某说,他并不知道此时路人已经拖挂在他车底。但是后面已经有人追赶,并大声喊,“车下拖人了。”司机在经过陈相铁路道口时因来火车,停了下来,此时后面的人追了上来。而挂在车下的人已经被拖拽了近2.5公里,身体因被挤压已严重受损,腿部骨折,背部衣服没了,背已经全被磨破,脸上血肉模糊。更可怕的是,该人已经停止了呼吸。死者是苏家屯区人,当地的养猪能手,姓王。

  【意外】 拖人时人已被撞死

  这是一起严重的交通肇事案件,但是交警在调查时发现,王某被车拖挂前已经在另一起

交通事故中被撞倒。原来当日17时45分,李某驾驶两轮
摩托车
行驶在路上时,将推自行车过马路的王某撞倒。李某也受了伤,见王某在地上一动不动,李某知道自己闯了祸,他没有救助伤者,而是选择了驾车逃跑。正是因为李某的逃逸行为,导致后来司机拖人事件的发生。而法医鉴定的结果更为意外,王某的死亡原因是在头部,是在第一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形成的。也就是说,在大货车拖拽发生之前王某已经死亡,挂在大货车底下的只是一具尸体。

  【告状】 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李某为自己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付出了代价。在一次性赔偿王某家属损失10万元,另赔偿丧葬费、尸检费等费用,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后,他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而拖拽王某2.5公里,造成王某身体严重受损的司机该负什么责任呢?

  王某家属认为,司机在路人喊车下有人情况下,仍拖拽王某2.5公里,造成尸体严重损伤,给家属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因此要求司机及车主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 赔偿死者家属1万元

  给尸体造成损害需要赔偿吗?一审法院认为,康某作为一名司机,在发现王某倒地时应及时刹车进行处理,但他没有下车查看路面情况,导致了车下拖人事件的发生,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一名职业司机正常的注意义务,使死者家属遭受精神痛苦,康某所为存在重大过失。窦某作为雇主及车主,应对康某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车辆进行维护及照管,因此对该起事件的发生也负有责任。法院最后酌定本案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为1万元,判决窦某给付4000元,康某给付6000元。市法院于近日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死者也有人格尊严

  市法院民一庭主审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公民死亡后,其虽然丧失民事权利及民事能力,但其遗体无论是从人身权延伸保护角度还是作为具有特殊意义的物,都应受到法律保护,尸体不能分割,不能转让,不能抛弃。

  死者人格应得到尊重

  人在生前,身体是身体权的客体,法律对其进行严密保护;死后,尸体不再是身体,但是,并不是说可以立即不再予以保护,而是要再延伸保护一定时期,这是对人的身体的延伸保护。侵害死者尸体,实际上就是对人类尊严的侵害,是对死者人格利益的损害。侵害死者尸体的侵权责任方式,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即责令侵害死者尸体的行为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

  侵害尸体家属可行使诉权

  尸体保护人,就是死者的近亲属。只要死者近亲属存在,就有权追究侵害尸体的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情节严重可构成侮辱尸体罪

  按照刑法规定,秘密窃取他人尸体;故意损毁、猥亵、或采用悖逆传统葬俗的方法掩埋、处理他人尸体;当作商品出卖尸体、非法使用他人尸体的行为,均构成盗窃、侮辱尸体罪,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报记者 周贤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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