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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出租四十多名小学生为他人送葬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7日03:06 江南时报

  浙江省某市某镇吴村小学是由五个年级十个班级构成的。在目前各个学校都在搞校办企业来增加收入的时候,吴村小学的校领导们也为此动起了脑筋。正在他们为挣钱来路发愁之时,该村的农民徐某来到了吴村小学,他说想租些学生为母亲送葬。原来,徐某在电视中看到了学生拍广告等镜头。这次为老母送葬想办得风光些、体面些,遂想到向学校租些学生。这样,一方拼命想赚钱,而另一方想租学生显示体面,于是双方一拍即合。一支送葬队伍出现在浙江吴村,只见这支队伍由纸糊的小人开道,由二名录像师伴随。最引人注目的还是四十多名小学生手执彩旗,胸带白花,走在队伍后面“助威”,同时还有两名教师在帮助维持秩序。原来,在徐某找到吴村小学校长协商这件事时,要求付给每个学生5元钱,并给学校五十元钱作为报酬。吴村小学领导和教师竟然钱迷心窍,丝毫不顾影响就将一个班级的学生出租,停课为徐母送葬,并委派两名教师带队。送葬学生从上午八时一直忙到中午十二时,所得“租金”均被学校的教职工分掉。这可以说是一桩奇闻,值得我们教育工作者深思。这种作法是不是违法行为。下面我们来分析。

  案情评析

  我们认为,该校领导及教师出租学生使其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其依据如下:

  (1)吴村小学的作法助长了封建迷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的和其他腐朽思想。我国宪法对教育任务是什么,应该对受教育者进行哪方面的教育以及将其培养成什么样的人,都做了原则上的规定。那就是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的社会公德等。小学生还处于身心发展阶段,容易接受各种影响,让学生参与送葬这类封建迷信活动,必定会在儿童心理上造成不良的影响。吴村小学的作法无疑违背了《宪法》第二十四条。

  (2)吴村小学的作法扰乱了教学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原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的十项规定》中规定,“要保证学校的正常秩序。”正常的教学秩序包括认真执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计划,不得随意砍掉、挤占某些课程,任意增减学时。吴村小学的领导为了出租学生为他人送葬,擅自让学生停课,这是打乱教学计划,扰乱教学秩序的行为,使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都受到了不应有的干扰。

  (3)吴村小学出租学生为他人送葬以谋取经济利益的作法,违反了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发展中小学勤工俭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发展中小学勤工俭学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 “一切勤工俭学活动,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要注意职业道德,不得有损教育工作和人民教师的形象,不得给学生的学习和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影响。”吴村小学出租学生为他人送葬,属于封建迷信活动。显然有损于教育工作,教师为这样的活动跑前跑后,维持秩序,有损于人民教师的形象。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参加这样的活动,必然在心灵中受到不良影响。

  (4)吴村小学的作法是违反教育法规的。那么对责任人应怎样处理呢?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对扰乱教学秩序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该案中,吴村小学出租学生为他人送葬的作法是违法的,但尚不严重,没有造成严重损失,但是对责任者也应该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以严肃法纪,警戒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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