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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停车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7日04:30 杭州日报

  业主不满:这是一个不存在的“商品”,物管涉嫌欺诈

  通讯员 西法 热线记者 孙磊 报道

  近日,西湖区法院受理了首例泊车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王女士夫妇,家住文三路108号文锦苑。他们说,2004年6月,他们以每年1200元的价格,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支付了3年的泊车服务预付款。小区物管向他们提供固定车位停车证,期限至2007年6月5日。按照《小区车辆管理规定》,原告享有对地面047号固定车位的“优先停车权”。

  小区内约有800户人家,地下停车库有车位300个,地面停车位只有150个。“当时这个‘优先停车权’是业主委员会提出的,物管在小区内150个地面停车位划出50个作为固定停车位,公开抽签摇号子,还请了一些很有身份的人来做公证。”

  “但是这三年来,除了个别几次碰巧空闲,物管基本没有履行提供‘优先停车’的服务,我们根本没法在地面047号车位上正常停车!”王女士夫妇说。

  而接下来的事,更让他们无法理解:2006年1月18日后,物管以业主委员会的《取消地面固定停车位》通告为由,拒绝承认所有地面固定车位的地位和权利,在没有征得他们的同意下,单方面取消合约。

  “物管卖给我们‘优先停车权’这样一个不存在的商品,涉嫌欺诈。”王女士夫妇一纸诉讼告到法院,要求判令物管退还停车服务预付款3600元、退还停车证手续费20元、赔偿停车服务预付款3600元3年的利息660.96元、企业档案查询费1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优先停车权”,这个文锦苑当年在“杭州的首创”,为何走到了这样一个地步?它的主动废行耐人寻味。

  当时的杭州首创

  如今遭遇尴尬

  昨天记者联系了文锦苑管理处。一位姓赵的负责人说,已经收到法院的传票。

  “2004年时文锦苑小区车子还不算多,没有买到地下车库停车位的业主希望,在小区地表有固定停车位。我们受业委会委托,经过抽签摇号公证,和50位业主达成了协议(但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文锦苑这项举措当时在杭州可是首创。”

  他表示,根据物价局出台的停车费标准为每月100元,业主委员会委托物管向这50 位业主收取每年1200元的停车费,剩余的地表停车位每天收取4元钱的管理费。

  这个“优先停车权”一直到2005年,这时小区里车量开始猛增,没有固定停车位的业主意见很大。“一些有固定车位优先停车权的业主出差半个月,车位就空半个月,别人又不能停,造成资源浪费。2006年初我们向业主书面征求意见,是否停止施行原有的停车管理办法,业主委员会投票表决,同意撤销,并张贴了通告。”

  这时,按照优先停车协议,到2007年6月5日还有14个月的余期,赵先生说,他们通知50位业主来领取剩余14个月的预付款,而王女士夫妇一直没有认领。

  取消“优先停车权”后,小区地表停车统一改为:每个停车位每天收费4元,谁先到谁先停。

  优先停车权在不少小区都有

  “首创者”主动叫停耐人寻味

  记者在网上搜索了一下,“优先停车权”并不是文锦苑所独有。作为解决地表乱停车的一个曾经的“创举”,在杭州不少小区已经铺开了。

  其中,沁雅花园在去年4月25日还发布过一个《车辆管理暂行规定》,其中也“借鉴”并运用了“优先停车权”的详尽实施办法。

  但是,这次“优先停车权”在它的首创地文锦苑小区却最终被叫停,十分耐人寻味。

  对此,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的杨吉律师打了个比方:“假如,我每天上班乘坐公交车,和司机熟了,就每月交20元钱,让司机每天都给我留个位子行不行?这当然是不合法的。公交车是公共交通工具,司机没有权进行‘坐权承租’,同理可证,小区地面为全体业主所有,停车位当然是先到先停,何来交钱优先之说?”

  “所以,这个案子里,首先是主体不适合,物管无权和个别业主进行优先权协议;其次是地表停车位的公共属性不能和已出售车位的私有性混淆;第三,也许从人情出发,有些保安会为相熟的业主留个车位,但这种私底下的做法,不能上升为一个有法律效力的合约形式。”

  谈及原告提出的“商业欺诈”,杨吉认为,业主和物管协议前,经过了抽签摇号公证等环节,不可能不知道地表停车位的公共属性,因此也谈不上商业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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