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小偷”输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7日04:30 杭州日报

  通讯员 辛成 热线记者 孙磊 报道

  8月22日那场著名的“小偷”告警察的官司,昨天江干法院判了: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杭公交治行决字〔2007〕第17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驳回原告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回顾:“小偷”告警察

  先简单回顾一下案情:

  章某今年35岁,曾因诈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刑罚,后又两次偷窃自行车被行政处罚,2007年6月10日晚,章某又因在公交车站涉嫌偷窃手机被反扒队员当场抓获,次日,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给予其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7月16日,章某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撤销该处罚决定,并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江干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0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局长郑彤辉出庭应诉。这是今年以来江干法院审理的第三起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

  焦点:执法程序到底是否合法

  昨天,原、被告分别申请了范某、失主李某出庭作证,就本案争议焦点即“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认为:被告工作人员撕毁原告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剥夺了原告的申诉、抗辩权;被告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当天有两名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即原告和证人范某,但被告对范某未制作任何笔录即予以释放,违反了法定办案程序。

  被告认为:原告的陈述中有大量的推测和与本案无关的论断,光凭假设和推测不能证明任何事实,关于范某的取证问题,因范某有偷窃前科,民警恐对候车乘客造成威胁,故带其至派出所进行提醒教育,不存在办案违法的情形。

  法院: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

  针对双方的诉争焦点,法院经审查后评断,关于原告提出的“被告工作人员撕毁原告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剥夺原告申诉、抗辩权”的诉讼理由,因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该事实存在,故法院不予采信。

  同时,原告并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损害事实的发生不是该案的审查内容;而证人范某庭上证言待证内容,与被诉处罚决定没有直接关联性,不予采纳。且范某在庭上也称对于章某有没有偷手机,他无法证明。

  法院认为,被告在对原告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履行了传唤、讯问、查证、告知、裁决等程序,程序基本合法。被告认定原告章某窃取他人手机的违法事实,有失主李某、两位反扒队员的讯问笔录等为证,上述证据内容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给予原告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并未超出法律明确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适用法律正确。被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宣判后,章某失声痛哭,他的律师表示,可能会上诉。

  警方出庭的是北站派出所所长寿健。他表示,警方判断一个人是否犯罪并不看他是否有前科,而是以事实证据为准。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城市营销百家谈>>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邮箱换新颜 ·携手新浪共创辉煌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