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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南宁市容管理3条例:"门前三包"规定有缺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7日06:39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郭燕群 梁为

  停车点是否属于临时占道?摆卖区域是否可以公布?“门前三包”责任制是否还应以法规形式存在?9月6日,南宁市法制办就《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南宁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政府规章的清理修改召开专家论证会,来自各方面的专家对三个条例的修正提出自己的观点。

  “可摆”道路应向社会公告

  车辆保管点属不属于临时占用道路?2003年实施的《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将“设置车辆保管点”纳入了临时占用道路的概念范畴。论证会上,有专家提出,车辆保管点通常是永久性使用的,例如商场、临街商铺的门前划出的停车点、停车位。车辆保管点不应该作为临时占道情况对待。

  根据《办法》规定,市政、园林绿化、供水、供电、燃气、电信、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工程,经批准后,可临时占道。有专家提出,市政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以及供水供电的抢修都要经过审批,可能会影响到市政和其他部门的工作。

  除了法律技术、语言表述方面,专家们关注更多的是修改后的法规如何更人性化地操作。对此,不少专家提出,为方便市民,利于监督,哪些道路可以摆卖,哪些道路“禁摆”应向社会公告。此外,类似夏天的西瓜摊点、中秋的月饼摊点、春节的烟花爆竹摊点等市民需求大的摊点,能否参照“阳光早餐”的成功做法,规定在特定道路和特定时间摆卖,把成功的做法制度化,避免这些摊点“临时占道”随意性的同时,也方便群众。

  “能否对摆卖摊点实行记分考核管理?”有专家认为,对占道摊点的管理,不一定完全采取罚款的方式,可否借鉴一些城市的做法,公布城市便民占道摊点的实施细则,对摆卖摊点实行记分考核管理,不按审批地点设置的、超面积经营的、卫生不到位的扣分处理,分数扣完后取消经营资格。

  “门前三包”引发争议

  《南宁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则引发了一场存废争议。有专家提出,环境卫生是政府的职责所在,应当由政府来管理,对于公民来说,不是法定责任。“门前三包”可以提倡、推广,但作为法规不大妥当。这位专家还打比方说,好比政府找人打工,打工人却没有任何好处,做不好还要被罚款。这样要求责任人履行义务是否合适?

  另一专家则发言说,“门前三包”这个规章除了根基不稳外,在制度的设计方面也有缺陷,很空洞,没有实际内容。如第九条“责任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如何“严格”没有说,就流于形式了,本身就形同虚设。

  也有专家提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城市管理理念,还是值得推广的。“门前三包”能很好地发挥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它是历史沿用下来的称呼,虽然这一概念与现在有所不同,但这么多年来,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南宁集中清理62部规章

  曾进行过两次修正的《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是城管部门执法的重要依据。现在,南宁市城管队伍重心下放,各城区也都有了自己的执法队伍。实际情况发生了变化,单用这个“老办法”,有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如城区城市管理局是否有执法权需要明确,在新的市一级和城区一级之间的职责权限如何划分,适用范围将如何确定等等。因此,原有的《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面临又一次修改。

  同样,南宁市现行有效的62部政府规章中,不少规章已沿用了10多年,这些早已“过期”或已被新规章所代替的规章没能及时作废、修改,不但增加了执法难度,还对市民的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南宁市正对现行有效的62部政府规章进行集中清理。

  据了解,集中清理的这些政府规章,包括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公共卫生等方面,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根据相关规定,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规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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