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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状告停车费收取“无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7日06:42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郭晓蓉 实习生 王慧)9月6日下午,莲湖法院就王哲状告交管部门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王哲状告城管一案尚未开庭。在法庭上交管部门出示了六份证据以证明停车点设置合法、收费有依据,本案未当庭宣判。

  “交管部门在市区内划定停车位有法律依据,但收取车辆道路停放费的行为却没有法律依据。”王哲在法庭上表示。他出示的依据为《立法法》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对于原告的说法,被告交管部门的代理人出示了六份证据进行了反驳。其中,证据一为2004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63项中称“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权限属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证据二为公安部、建设部下发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其中规定:“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证据三为《陕西省机动车辆停车场点管理规定》,其中规定:“道路临时停车场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公安部门会同物价、城建等部门共同研究批准,并在同级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交管部门认为以上三项证据能够证明交管部门设置停车点是合法的。

  随后,被告代理人又出示了第四份证据《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其中规定“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应严格遵守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并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占道费”。及证据五《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规定:“对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部门为公安机关”以及证据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综合六份证据,被告认为其对道路停车点的停放收费是有法律依据并有法定资格的。庭审结束后,本案当庭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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