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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没署名要不要还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7日08:10 台海网

  台海网9月7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谢晓春)一张借条,是借款人亲笔书写的,但他没有签名。这张借条有没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词,双方说法都有可能。昨日,记者从翔安法院获悉,该院法官首次采用“高度概然性”的证明标准,认定借条有效。

  林先生起诉说,2005年6月下旬,陈某向他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7‰。2006年8月3日,陈某付利息给林先生后,重新写了一张借条,交给林先生母亲。

  2007年春节期间,林先生发现陈某重写的借条,竟没有签名。林先生很紧张,立即找陈某,希望陈某能补充签个名。但是陈某不但不签名,还说欠款已经还清了。

  双方闹上法庭时,陈某说,他原先确实向林先生借了20000元,2006年8月3日,他去还款时,准备换借条。当着林先生母亲的面,陈某写了这张“借据”,还没签名时,林先生的母亲说,那张借条不在她手上,不用换了。陈某说,“我当时认为借条没有签名,就没太在意,没把借条拿回来。”陈先生认为,这份“借据”没署名,借款事实就不能成立。

  但是,林先生却说,两万借款陈某根本就没有还。这张没有签名的借条,完全是陈某欺负他老母亲不识字,写了借条,故意不签名。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虽然,被告陈某的辩解也存在一定可能性,但根据经验判断,双方之前存在借贷关系,且该“借据”系陈某亲笔书写。他已还款并将“借据”遗忘在原告处的可能性较小。“借据”虽没有被告署名,但由于该“借据”系被告亲笔书写,且双方之前存在借贷关系,故原告证据已构成优势证据,原告主张具有较高的概然性,法院予以采信。

  近日,翔安区法院作出判决,要求陈某偿还20000元借款。

  法官说法:“高度概然性”适用民事案件

  本案主审法官说,“高度概然性”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4月1日实施的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确定的一个证明标准。该司法解释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司法界普遍认为该条实际上是提出了“高度概然性”这一民事诉讼证明的又一新标准。“概然性”就是可能性,即在证据对某一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概然性较高的事实给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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