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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肇事助力车被认定为机动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7日10:07 云南日报

  平时按自行车管理的燃油助力车,肇事后究竟按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承担责任?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3日作出终审判决:技术参数达到国标机动车标准的,按机动车划定责任。这是普洱市首个助力车肇事案终审判决,为多起类似案件的判决提供范例。不过,助力车车主表示不服。

  2005年10月22日,女中学生赵某骑一辆燃油助力车撞倒了横穿马路的王家旺老人后,老人抢救无效身亡。交警认定,赵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负主要责任,王家旺横穿马路未按规定走人行横道负次要责任。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定,肇事车辆技术参数达到机动车标准,应认定为机动车。判决被告承担原告请求赔偿费137818.07元的80%,原告自己承担20%。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8月28日开庭审理此案后,于9月3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经查明,肇事车辆工作容积为49.5毫升、最高速度45公里/小时、整车重量85公斤,而助力车的标准工作容积为不大于30毫升、最高速度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净重量不大于40公斤。肇事车辆的技术标准大于助力车标准,应认定为机动车。

  赵学康 黄兴鸿(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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