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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龄童河塘溺亡 家长全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8日04:27 东方早报

  通讯员 孙健峰 早报记者 李燕

  10岁儿童与同学一起去河塘游泳,不幸溺水身亡。家长一纸诉状将河塘所在地村委会和同学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昨天,嘉定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孩子父母的诉讼请求,而其同学则自愿补偿5000元。

  10岁儿童戏水溺亡

  2007年7月14日,10岁的陈帆与同学小戴等人到池塘边玩水。不料,小陈不幸溺水身亡。事后,小陈的父母认为,小戴拉住自己儿子的手导致小陈溺水死亡,村委会作为河塘管理者未填堵河塘,没有尽到必要的管理和警示义务,对陈帆的死亡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小陈父母将小戴与村委会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类费用合计19万元。

  小戴认为,自己未对小陈直接实施侵害,无任何过错,所以不同意赔偿,但出于人道主义愿意补偿5000元。

  村委会认为,小陈溺亡的河塘并非村委会自行开挖,而是一自然河塘,同时,小陈已年满十周岁,明知不该在自然河塘内游泳仍为之,村委会并无过错,也不同意小陈父母的诉讼请求。

  父母疏于监护有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陈溺水死亡之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浏翔村内的“朱泗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填堵。“朱泗泾”系一自然河塘,在农村的自然河塘周围设立防护栏和警示标志,不符合农村生产、生活的常理。村委会对本案损害事实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且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村委会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事发时,派出所有两份笔录都提到“是小陈自己脱了衣服要洗澡”,并非小戴要求小陈下水,所以法院对小陈父母要求小戴赔偿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小陈的法定监护人因疏于监护,对小陈未尽监护职责以致事故发生,两原告具有重大过失。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许小戴自愿补偿小陈父母5000元;驳回小陈父母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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