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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津成”状告陕西“津成”庭审时索赔金额翻了50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8日04:32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蔺荣梅)太原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陕西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近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堂之上,太原津成将原来起诉状中提出的赔偿金额翻了50倍。

  作为原告的太原津成认为,“津成”商标是由廊坊市津成电缆有限公司1996年11月28日注册,2003年将此商标转让给太原津成。太原津成成立于2000年9月16日,主要经营电线电缆和机电产品,2006年10月办理了商标续展注册,并一直由太原津成及其关联企业使用。2005年“津成”商标被山西省评为著名商标。被告陕西津成明知“津成”商标的知名度,仍将“津成”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在包装及相关商业标识上标注包含有“津成”文字的企业名称,致使相关公众产生“原、被告系关联企业、产品同出一家”的误认,同时还会淡化津成商标的显著性。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同时对原告及关联企业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要求将原起诉状中要求的赔偿金额1万元更改为50万元。

  而被告方陕西津成则认为,该公司成立于1995年,原名为“西安电力材料供应站”,主营电线电缆电力材料。1998年受“天津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公司成为西安地区甲级代理,负责销售“津成”牌电线电缆。2000年根据陕西省有关文件规定,在省工商局申请注册了“陕西津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2月14日再将公司名称变更为“陕西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该名称一直使用至今,负责销售“津成”牌电线电缆。

  陕西津成代理律师称,“津成”是山西省的著名商标,是根据《商标法》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注册的。陕西津成是根据《公司法》相关程序经工商局批准的公司,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没有可比性。同时,陕西津成注册的 “津科”牌与太原津成的“津成”牌产品牌子不同,产地不同,包括对外使用的所有宣传品及相关凭证等也有明显的区别。

  记者了解到,庭审结束前,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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