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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家属庭上争善款 刘发龙母亲一审讨回近七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8日05:10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桂林讯 (记者刘飞锋 通讯员余作才)桂林市桂辉物业公司保安刘发龙与抢匪英勇搏斗壮烈牺牲,社会各界为他的亲属捐款二十多万元。刘发龙之母刘某将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她将善款的三分之一分给自己(见本报6月28日“桂林新闻”)。9月7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民事官司作出一审宣判:黄某给付刘某三分之一的善款,即6.96万元,并在判决生效10天内向刘某公布所有捐赠款数额和人员名单。

  刘某在起诉书中称,儿子刘发龙牺牲后,社会各界捐赠的善款共有22万多元,但儿媳黄某将这些善款全部占为己有,而自己生活困难需要赡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黄某给付这些善款的三分之一,共计7.4万余元,并向自己公布社会各界向刘发龙家属的捐款数额及捐赠人名单。

  黄某辩称,刘发龙牺牲后,社会各界的捐款由刘发龙的三哥、三嫂收取,钱和账均没有交到她手中,故无法统计具体的数额,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她的委托代理人辩称,本案系赠与合同关系,社会各界的慰问金、捐款和奖励款不是刘发龙的遗产,也不是黄某、刘某和刘发龙之女的共同财产。这些钱交给黄某后,表明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善款是赠与黄某的,刘某无权参与分割。

  法院经调查确认,刘发龙牺牲后,有关单位和个人交给黄某的善款共有21笔,合计23.43万元。除去其中近2.4万元善款有指定受赠外,其余均表述给刘发龙的家属使用。法院认为,这些捐款属赠与性质。根据赠与人的意思表示以及民间的传统习俗,除赠与人特别约定的外,其他款项应属刘发龙的家属共同所有,所以对原告诉请被告给付赠与款的三分之一的请求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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