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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三天后欠债人去世 死者的丈夫女儿被判决还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9日03:58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孙小娟 通讯员刘春花)10多年前,南宁市的陈某向何某借了1.5万元,由于陈某迟迟不还款,何某将陈某告上法庭。不料法院开庭后3天,陈某便撒手人寰。钱该向谁要的问题困扰着何某。

  何某和陈某原本是朋友。1996年的2月和7月,陈某称家庭有事急用钱,先后两次共向何某借了1.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到了还款期限后,何某多次催促,陈某始终未还款。2004至2006年间,陈某还3次作出书面承诺要还款,最后仍分文未还。

  今年3月,何某将陈某告到了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让他始料未及的是,4月18日法院刚开完庭,4月21日陈某便去世了。无奈之下,何某向法院申请变更被告,将陈某的丈夫马某和他的两个女儿告上了法庭。

  8月31日,西乡塘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马某三父女均未出庭,但他们在庭前共同作了书面答辩。答辩状中称,陈某去世前18年都是独立生活的,与丈夫和两个女儿没有任何往来。因此陈某向何某借钱一事,他们并不知情,也不知陈某将钱用在何处。此外,陈某也没有给他们留遗产,要他们还款没有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何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陈某向何某借款1.5万元的事实,双方借贷关系有效,陈某有义务还款。这笔债该不该转到马某父女的头上?法官认为,陈某借钱时与马某是夫妻,并且她也没有与何某约定借款是她的个人债务,因此这笔借款应该认定为陈某和马某的共同债务。陈某死亡后,马某有义务继续清偿。

  法院最后作出判决,马某直接向何某偿还借款1.5万元,马某的两个女儿,也需要在继承母亲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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