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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法院首判“隐瞒犯罪所得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9日09:32 武汉晚报

  刘丰 实习生 谭振华 隗杰斌

  本报讯(记者 刘丰 实习生 谭振华 通讯员 隗杰斌)明知是赃车而介绍他人购买,女子李某昨被新洲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据悉,这是我市法院首次以此罪名判决。

  2006年6月的一天,新洲一男子张某向一朋友提出买一辆摩托车。这位朋友随即将此情告诉了胞妹即本案被告人李某。不久,李某用电话同案犯朱某(在逃)联系,朱某将盗窃到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125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8元)骑至新洲三店。李某明知这车是盗窃所得赃物,仍以1700元将车介绍销赃卖给张某。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物并已发还失主。

  法院认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介绍销售,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2007年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进行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或修改发动机号、更改车身颜色等行为”,依照刑法第312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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