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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没给“封口费” 离职经理整垮原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9日09:32 武汉晚报

  金文兵

  本报讯(记者 金文兵) 武汉一家民营药业经销公司,与业务经理约定了“保守商业秘密”条款,但是没有支付“保密费”。经理离职后,带走大量客户资料,并与“老东家”从事相同的经营范围,导致“老东家”很快关门。

  昨日,在“劳动合同法实务讲座”上,肖刚律师透露了这个案例,给企业敲响了关于“竞业限制”的警钟。

  将于明年元旦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单位的高管、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保密”条款,并在两年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保密费”,否则员工“不负责”守口如瓶;如果用人单位做到了以上两点,而员工在两年内从事同类业务,将向用人单位赔偿其原单位年工资的5-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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