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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跳河自杀 男友未呼救被判赔偿6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9日13:54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中山讯 (记者王锋 通讯员李志金)看到女友跳河自杀,站在岸上的男友没有及时制止,也没有大声呼救。前天,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报记者通报,因没有采取最佳方式救人,这名“见死不会救”的男友,被该院终审判决赔偿6万余元。

  花季少女跳河自杀

  死者翠儿是广东阳春人,是颜某的女友。2006年8月16日,颜某开摩托车载翠儿行至中山市三乡镇茅湾桥上时,翠儿突然跳下车并爬上桥跳入河中。

  然而,颜某发现女友爬上桥要跳河时,并没有大声喝叫制止。因其不会游泳所以也没有下水救人,颜某一开始是给翠儿妈妈打电话,电话打不通他又打电话给“110”。后来警察赶到和附近群众一起下水救起翠儿时,翠儿已溺水死亡。

  悲愤不已的翠儿父母将颜某及颜某的母亲告到法院,请求判令他们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938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等共计26万元。翠儿父母认为,翠儿的死亡与颜某及其母亲的咒骂及虐待有直接因果关系,并称颜某长期将翠儿接回家中,事发当日下午7时,大女儿前往颜某家中叫翠儿出去玩,刚到颜某家门口就听到颜某的母亲骂翠儿偷了她的金项链。

  原告诉称,翠儿的死亡是因遭受颜某母亲的咒骂及虐待而引起的。颜某明知翠儿属未成年人,且在自己家里受到颜某母亲的咒骂和虐待等刺激,仍用

摩托车搭其前往茅湾桥,导致翠儿溺水死亡。

  两被告则辩称,翠儿的死因经公安机关鉴定,是意外溺水死亡。颜某在翠儿跳水后,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处理,没有任何过错;翠儿有认知能力,其自杀没有人能够控制。

  法院:男友有救助义务

  此案经中山市两级法院审理,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颜某对翠儿自杀行为有制止、救助义务。颜某在明知翠儿曾有自杀倾向而再次跳河自杀的情形下,“没有大声喝叫翠儿不要跳”,即没有及时制止;颜某虽然在事发后及时拨打“110”,但从当时情形看,颜某如果采用现场呼救的救助方式则更为合理。因此,颜某在翠儿自杀时没有及时制止、没有采取最佳方式施救具有过错,其行为与翠儿之死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颜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计64703.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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