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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租房者遭遇“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0日07:28 大众网-大众日报

  本报济南讯 “遇上这样的房东,只能吃‘哑巴亏’了!”9月7日,在省城某事业单位工作的王先生谈起自己的租房经历,既气愤又无奈。他承租的房子于上月到期,可现在他还没拿到当初支付的房屋押金。记者近日调查发现,在省城房屋租赁市场上,房东和租房者经常就“房屋押金”问题起争执。为此,专家提醒消费者,应尽量细化租房合同,谨防“押金”陷阱。

  去年8月,王先生通过中介租到了省城建设路附近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月租金1000元,押金1000元,租期一年;家具、家电等物品齐全,但都比较破旧。“没想到租房后,麻烦就接二连三地来了!”王先生说,入住几天后,空调就不转了,冰箱也“罢了工”,门锁也插不进钥匙了。几次电话交涉后,房东终于说:“你先自己修修吧,我以后再给你钱。”接着是水管、电表……一年下来,王先生花费的各种维修、维护费用高达1000元。

  今年8月,当王先生如释重负般准备退房时,房东不但不承认归还维修费的承诺,而且扣了王先生1000元押金不退,理由是“地面有刮痕、家具有破损”。房东拿出当时的租赁合同说:“当初合同上写明房屋内如有电话、家电、家具等设施,乙方应交一定押金。以免日后发生纠纷。如有损坏,将从押金中扣除。所以我不退押金是应该的。”对此,王先生很不解:“餐桌在我搬进来的时候就有裂开的地方,地面和其他的家具完全是自然磨损,难道这些都是我的责任吗?”

  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的崔广清律师。他认为,“从法律意义上讲,收取押金本身就不合法。因为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出租人除收取租金外,不得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

  但事实是,目前省城租房都要给付房东一定的押金,这似乎已经成为一个“不成文的规定”,有的是水电押金,有的是家具、家电押金,最多的3000元,少的也要100元。一些房东要押金时不但随口开价,而且退房时找各种理由不退或只退部分押金。

  对这种情况,崔律师解释道:“现在房屋租赁合同一般都是由中介或出租方提供,所以很多合同条款都详细规定了承租方的义务,但对出租方的义务规定比较模糊。其实房东有义务定期维护房内设施,而不应该把这部分成本以扣押金的形式强加到租房者身上,这在某种程度上属于‘霸王条款’。”

  为此,省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提醒消费者,在租房之前应与房东共同检查房间设施,对损坏部分进行详细记录,并全部写在合同中;应尽量细化合同条款,如缺少相关说明,可在补充条款中对押金进行详细说明,写清楚双方的责任义务,不能只是口头约定,这样才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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