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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前打死人私了 16年后凶手被推上被告席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0日08:59 汉网

  汉网消息(实习生李凯 记者刘凯)16年前打死人私了后,16年后被害人家属报案将伤人者抓获。日前,黄陂区李集镇居民邓运清因故意伤人在市中院受审。

  1991年7月10日,家住黄陂李集镇的邓运清,其父因自家后院的排水渠与同村的邓国厚父子发生争吵。正在家里睡觉的邓运清闻讯后迅速赶来,与邓国厚发生争执。争执中,邓国厚头部被打伤,当即血流不止,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邓运清逃往外地打工,死者家属并未报案,双方私下协商,由邓运清家属赔偿邓国厚家属9000元私了。1994年,外出打工的邓运清以为此事已经了结,便回了家。

  然而,去年年底,邓国厚的家属又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今年1月8日,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将邓运清刑事拘留,随后黄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其起诉到市中院。

  日前庭审后,市中院宣布择日宣判此案。

   [话题延伸]

   刑事追诉期为20年

  虽然此案去年才立案,距离发案长达15年,时过境迁,邓运清是否不用再承担法律责任?

  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程帆律师认为,根据《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此案中,邓运清伤人致死,最高刑为死刑,因此此案适合20年的追诉期。

  私了不能逃避法律制裁

  案发后,双方协商以9000元“私了”,此事能否就此结束?

  程帆律师认为,刑法具有强行法的特征,是必须强制执行的法律。在刑法中,某一行为一旦构成犯罪,除少数告之才处理的犯罪以外,一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双方无权“私了”。但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可以私下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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