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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清理阻碍执法“土政策”  6处有悖上位法的地方性规定被废止和纠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0日09:41 中国环境报

  (记者 潘骞)

  本报讯 记者日前随国家环保总局“流域限批”地区“回头看”检查组在芜湖市检查时获悉,芜湖市以经济技术开发区“限批”为契机,全面清理与上位法相悖的地方“土政策”。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国家环保总局列入“流域限批”名单后,芜湖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开展整改。其中重要措施之一就是全面清理修改阻碍地方环境监管部门执法的地方“土政策”。市政府责成市法制办牵头,市监察局、环保局等部门参与,对各级各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凡是与国家环境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一律予以废止和纠正。

  此次芜湖市共清理了6个有悖上位法的地方性规定。其中对《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五条中有关下放环保审批权等内容做了修改;对《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下放环境保护审批权和降低收费标准等内容”做了修改或删除;对《芜湖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的决定》中限制环保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对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保持和优化开发区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中“到企业检查须经管委会同意”的内容进行了删除;废止了《芜湖市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暂行办法》;对市政府办公室《2007年度市直部门招商引资指导性任务及奖励办法和2007年度市直部门招商小分队招商引资指导任务、管理及奖励办法的通知》做了修改,取消芜湖市环保局的招商引资任务。

  芜湖市政府就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中有关进区项目环保审批主体的修改意见,专题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目前芜湖市人大常委会已专题报请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已被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列入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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