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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夫妻”出车祸 “妻子”要求“丈夫”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0日14:56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苏玲是宿迁人,2003年离婚后来到南京,有时打工有时自己也做点小生意。第二年她认识老乡陈华,陈华是在南京开面包车跑生意的,认识不久后两人搬到一起居住,同居的日子里两人对外以夫妻相称。

  苏玲说虽然因为两人户口不在南京,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但她一直把自己看作是陈华的妻子,两人还都见过双方的父母,并在陈华家办了一个小仪式。不过,这种关系在一次车祸后改变了。

  今年3月份的一天,陈华开车带着苏玲到马鞍山的朋友家玩耍,吃饭时喝了些酒,结果在回南京的路上发生了车祸。车祸发生瞬间陈华从车门跳了出来,基本没有受伤,而苏玲则因为当时正在睡觉没来得及逃走,导致手臂、腰椎、头部等多处受伤住院治疗。因为交通事故中陈华负全责,赔了不少钱给对方,苏玲治疗用的钱都是自己以前的积蓄。

  6月份,出院不久的苏玲偶然听别人说起,陈华在她住院期间跟一个女的来往密切,还经常带那个女的回家。苏玲找到陈华质问,陈华一口咬定没有这事,“夫妻”间开始为这件事闹矛盾,感情自然越来越差。到最后陈华提出了“离婚”。苏玲在到处寻找那个“第三者”的同时,听别人说像她这种情况可以要求陈华赔偿,因为他们不是真正的夫妻。

  之后,在陈华每次提出“离婚”时,苏玲就要求他赔偿8000多元的损失。由于这一点两人矛盾一直不可调和,“婚”到现在也没有“离”,协商仍然在继续。陈华一直认为自己没有义务赔这笔钱,原因很简单,“她(苏玲)是我老婆,车祸是没离婚的时候发生的”。

  对此,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的张世亮律师认为,陈华虽然和苏玲以夫妻名义同居多年,但他们的婚姻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认的,陈华也不能因此而免责。他应当对苏玲因车祸而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苏玲,应当知道陈华是酒后驾车,并在这种情况下仍然乘坐其驾驶的车辆,在主观上对自身安全保护有过失,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文中除律师外为化名)收藏此页 | 打印此稿 | 关闭窗口

  【来源:金陵晚报 作者:张玉宝 编辑:肖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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