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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监狱中主动交代前科罪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0日22:00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 在近日市二中院审理的一起强迫卖淫案件中,因被告人况春燕在一审判决生效后的服刑期间主动交代前科罪行,二中院据此重新量刑,在原判决基础上酌情加刑3个月,终审判处被告人况春燕有期徒刑7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

  小学文化程度的况春燕从贵州来到江苏经营理发店生意。2005年5月,况在江苏吴江搭识嫖客陈某,并将自己的女儿付某介绍给陈,从中收取嫖资人民币1万元。随后三人一同来到本市宝山陈的住处,其间付某竭力反抗,况春燕以拳打脚踢,皮带抽打等暴力手段逼迫女儿就范。2005年9月,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判处况春燕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况春燕未提出上诉。

  在监狱服刑期间,况春燕主动交代了自己曾犯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罪,于1999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的事实。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要求通过再审法院依法对况春燕重新量刑。对此,况春燕辩称自己虽在原审中未如实供述曾获刑事实,隐瞒了累犯情节,但在服刑中能主动向监狱坦白交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市二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况春燕到案后故意隐瞒曾因犯罪获刑的事实,导致检察机关对其构成累犯的情节未起诉,法院也因此未判决认定。现检察机关以此新发现的累犯情节向二中院提出抗诉。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况春燕在服刑中经教育能主动交代前科情况,有悔罪表现,故酌情从轻处罚。作者:徐进;吴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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