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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要求解约被判违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0日22:00 东方网-劳动报

  承租人认为自己承租的房屋内空气质量有问题,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双方各自提供的两份结论大相径庭的检测报告面前,承租人拒绝申请法院委托对房屋空气质量重新检测。日前,市二中院终审判决确认承租人违约。

  2006年7月,吴某向刘某租赁位于长寿路上的一套商品房。双方约定租期为一年,同时还约定如果出租方所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安全,或者承租方擅自退租,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2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吴某入住后不出几日即感到身体不适,心中怀疑该房屋内空气有问题,遂委托一家检测公司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由此检测出室内空气中存有污染物,游离甲醛、苯等超标。吴某得到这一检测结论后即搬离上述房屋,并于次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解除租赁合同,要刘某返还房屋租金,还需支付违约金。

  房东刘某认为吴某向法院提供的检测报告是他单方出具的,检测程序不符合要求,现因吴某擅自解约,因此反诉要求吴某支付房租以及违约金。法院征求吴某意见,是否对空气质量重新进行检测,吴某拒绝。与此同时,刘某也委托一家检测机构对房屋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结论是相关的指标均符合环境安全标准。一审法院遂判令解除租赁合同,吴某向刘某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吴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该院审理后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吴某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市二中院承办此案的韩峰法官认为:本案中吴、刘二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究竟是谁违约了。虽然吴某向法院提供了空气质量检测报告,他认为这份由自己单方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完全证明效力,并据此主张房屋存在空气质量问题,但刘某也提供了一份结论完全相反的检测报告,以此来否定吴某的检测结论。由于这两份检测报告都是出自当事人单方的委托,根据现有的证据也难以证明整个检测过程是在有效监督之下进行的,因此吴某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由于吴某已拒绝法院委托检测机构重新检测空气质量,在得知刘某提供结论相反的检测报告后,仍未向法院申请重新检测,致使本案未能通过法院委托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来认定案件事实,吴某应当对此承担对他不利的法律后果。

  作者:徐进;梁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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