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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疫血浆不得作原料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1日04:20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本报讯(记者徐虹)血液制品生产所使用的原料血浆必须使用检疫期后的合格原料血浆,未实行检疫期的原料血浆不得投料生产。这是昨(10)日记者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的。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部署,此次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建立原料血浆检疫期制度的具体内容为:生产企业将采集并检测合格的原料血浆放置90天后,经对献浆员的血浆样本再次进行病毒检测并合格后,方可将原料血浆投入生产。省内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在2008年6月底以前建立原料血浆检疫期制度,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以确保血液制品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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