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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1日06:51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张彦刚实习生刘婷婷吴春明)我省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行《陕西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9月9日至15日是我国第十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9月10日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我省将力争在2010年以前,全省初步实现普及普通话,基本实现社会用字规范化。我省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规定,老字号牌匾等符合规定可以使用繁体、异体汉字的地方,应当在适当的位置设置使用规范汉字的副牌。

  据悉,目前我省规范使用汉字和普通话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些地方方言盛行,普通话使用水平相对较低,社会上滥用繁体字、乱造简化字、随意写错别字、中外文混杂等,为此,我省结合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于今年7月28日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陕西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新颁布的《办法》对推进我省语言文字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它把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四大重点领域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范围和要求进一步具体化,将公务员使用普通话的范围规定在“办公、会议、接受媒体采访等面向公众的发言及公务活动中”;把公共行业使用普通话的范围规定为“提倡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服务用语”;还对学校“教育教学用书、试卷、教师板书以及校刊(报)、病历处方、鉴定报告、网站网页”等规范用字及普通话为基本用语也作出明确规定。

  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原则范围内,《办法》对用语用字方面的特殊情况作出规定:“国家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根据沟通和交流的需要可以使用方言。”同时规定,文物古迹、姓氏中的异体字、老字号牌匾的原有字迹等七种情况可以保留、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但规定“老字号牌匾、手书招牌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使用规范汉字的副牌。”

  《办法》特别规定“广告用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字、简化字,不得使用错别字,不得利用谐音字改变词语的原义;公共场所、建筑物及其它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采用以规范汉字为主、外国文字为辅的形式,规范汉字的字体应当大于外国文字。”并明确提出了电台、电视台播音员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公共服务行业中从事播音、解说、话务、导游等特殊岗位人员应达到的普通话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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