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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浴室厕所烧伤致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1日07:30 解放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 韩根南 记者 陆一波) 李呈在中兴路上一家浴室厕所间内被火烧伤,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家属将浴室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昨天上午,闸北区法院一审判令浴室赔偿死亡赔偿金9.2万余元。

  李呈系安徽来沪人员,曾因刑事犯罪被判入狱。2005年7月17日,李呈刑满释放,当晚独自来到中兴路上一家浴室洗澡。突然,浴室工作人员闻到厕所发出阵阵烧焦味,在敲门无果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强行将门撬开,发现李呈已被严重烧伤。李呈被送至医院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于7月29日死亡。李呈被烧伤的确切原因,警方目前仍在调查中。

  事发后,李呈家属以医疗事故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于是李呈家属撤回对医院的起诉,又以浴室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浴室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

  庭审中,浴室方面辩称:自2004年6月起,该浴室法定代表人已将经营权转让给他人,若有过错也应由实际经营人承担,故不同意原告之诉请。

  法院审理后查明,2004年6月, 浴室法定代表人程华中确已将该浴室经营权转让给他人,并签订“转让协议”,但未经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另查明,李呈在浴室休息大厅的卫生间内,因其他人需上卫生间如厕敲门未成,才引起浴室工作人员警觉并强行撬门,但此时他身上的浴衣已被烧毁。

  法院认为:尽管有关部门对该起事件至今未作出明确结论,但李呈进入浴室卫生间至烧伤后被发觉,这段时间已大大超过正常人如厕的时间,浴室工作人员直至闻到烧焦味才撬门而入,显然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因此浴室应负责。事发时,浴室的经营权虽已转让他人,但未经工商部门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仍是程华中。法定代表人在诉讼中又拒不提供该浴室承包经营人的基本信息,因此法定代表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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