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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某收购站贷款“空中楼阁”套走银行6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1日08:55 台海网

  台海网9月11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张清 通讯员 阳光 爱珍) 集美一家收购站向银行贷款,担保物是两幢楼房。后来收购站没钱还款,银行便起诉到法院。结果一查,房管局没有这两幢楼房的抵押资料。也就是说,两幢“空中楼阁”从银行贷出了60万。银行本来要求对两幢房屋优先受偿,但这个要求近日被集美法院一审驳回。

  1997年6月28日,集美一家副食品收购站要向银行贷款60万,担保方是一个叫王林(化名)的人,他们的担保物是王林的两幢楼房。为此,三方签了一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根据合同,1998年4月28日前,收购站就应该把贷款连本带利还清楚。

  合同一签,银行如数发放了60万贷款。但是收购站却没有按期还款,为此,银行几次三番地给收购站发催款通知,没想到对方却无动于衷,拒不还款。银行这下火大了,一纸诉状把收购站和王林告上了法庭。银行说,首先,收购站要连本带利把贷款还清,当然王林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另外,王林抵押的两幢楼房,银行有优先受偿的权力。万一收购站没钱还,这两幢楼房要拿来抵债。

  欠债还钱,收购站要还银行的钱,这是没话说的。万一还不上,那担保的两幢楼房势必要拍卖抵债。银行这才想起来要去房管局查一查这两幢抵押楼房的情况,没想到房管局答复说:找不到抵押资料,暂时无法提供。银行一下懵了,也就是说,王林这两幢楼房在哪儿、什么样子的,他们根本不知道,甚至连这两幢楼房的产权是不是王林的都搞不清楚。好比是两幢 “空中楼阁”,贷了银行60万。而且一贷就是10年,10年里,银行还没有查实这两幢楼房的抵押情况。

  由于没有抵押登记资料,王林的两幢楼房是不是抵押房屋就不能明确了。集美法院一审判决,银行要求收购站连本带利还钱的要求,可以支持,但要求对王林的两幢楼房有优先受偿权,则给驳回了。

  法官说法 不动产抵押一定要办抵押物登记

  关于抵押物抵押的问题,我国的担保法及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以房产、林木、企业设备等不动产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定。

  在这起案件中,仅仅在合同里写了抵押“王林楼房二幢”,连楼房的产权是不是王林的、房子在哪儿都没有搞清楚,而且贷款10年,银行也没有去查这两幢楼房的抵押登记情况,实在疏忽。银行虽然主张曾在房管局进行登记,却无法提供明确的抵押物及登记的相关情况。因此,银行关于抵押物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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