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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好传统有更大的用武之地  ——透视中美两国的非诉讼解决环境纠纷方式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1日10:41 中国环境报

  本报记者 黄冀军

  在中国,发生了环境纠纷,争执双方习惯采用请环保部门调解等方式去解决,在素以诉讼为第一选择的美国,争执双方更习惯于诉至法庭去解决争端。而近年来,在中国和美国,解决环境纠纷的方式却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环境纠纷在中国出现萎缩趋势的同时,各种非诉讼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却在美国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

  在日前由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和美国律师协会全球法治项目部主办的环境纠纷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研讨会上,来自美国和中国的环境法专家和法律实务者就环境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进行了探讨。与会代表认为,在目前中国环境纠纷多发阶段,以非诉讼的方式解决环境纠纷具有效率高、更易促成争执双方的理解等优势,应有更大的用武之地。

  “好传统”为何难以为继

  目前我国环境纠纷多发,亟待建立完善的非诉讼解决机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王忠认为,在解决纠纷机制中,中国素有重视调解的传统,但在中国法制走向现代化的背景下,调解在诉讼中发挥的作用日渐萎缩。在美国利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很顺畅的同时,我们却把这个好传统给丢掉了。

  近年来,我国环境纠纷的数量呈逐年增长的趋势,仅全国环境信访的数量就由2000年的20多万件上升到目前的每年60万件左右,同时出现了环境问题比较集中、形成原因比较复杂、纠纷的参与人数越来越多和参与具有组织性等特征。

  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巡视员别涛介绍说,与我国环境纠纷发生趋势相比较,我国在诉讼之外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却有不足,仅有调解和信访两种方式,以仲裁方式解决环境纠纷基本上没有,而调解也主要为环保部门等行政机关的调解,且多限于对污染损失认定方面,近年来也呈现了退步的状态。当前,我们有必要认真从立法和实践两方面强化非诉讼解决环境纠纷方式,同时也有必要在一些地方试点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环境纠纷。

  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霁虹则认为,随着公众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环境纠纷被诉至法院,然而诉讼费用的高昂、诉讼程序繁琐、法官数量的有限和专业知识的局限等限制了环境纠纷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这使得争执双方在诉讼之外寻求环境纠纷的解决方式成为必要。

  非诉讼解决方式应提倡

  其使用不限于纠纷产生之后,可能引起争议的情况下即可以使用

  十年的法庭热战与一年解决问题,大量的资金投入与较少的费用,一方满意、另一方抨击的结果与一个“双赢”的结果?在诉讼与非诉讼两种解决环境纠纷的方式之间,你会做出何种选择?

  作为美国环保局的总法律顾问,罗杰·玛泰拉先生曾参与过上百个诉讼案件并鲜有败绩,但他同时是美国寻求替代性环境纠纷解决方式的主要倡导者之一。他认为,尽管诉讼往往是美国人的第一选择,但以诉讼方式解决环境纠纷容易延误环境保护结果的取得、造成当事双方大量的财务开支、得到的却可能是当事双方都不满意的结果和更为紧张的关系,法庭按照法律的规则去裁决,其结果却可能并不是最好的保护环境方法。

  罗杰·玛泰拉先生承认,正是一个个活生生的案例,让他从原来喜欢通过诉讼解决环境纠纷转变为替代性环境纠纷方式的力推者。而他认为,中国具有诉讼之外解决纠纷的传统,替代性环境纠纷方式应该更容易被接受。

  与中国非诉讼解决环境纠纷往往仅限于纠纷产生后方才启动不同,美国《替代性纠纷解决法》也明确规定了不适用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的种种情况,美国环保局第八分署的地区法律顾问罗伯特·沃德先生介绍说,美国的替代性环境纠纷解决方式有着更广阔的使用范围:从制定可能引起争议的法律、决定到颁发许可证,到行政诉讼阶段,到法院判决执行过程中,都可以使用。

  从这种意义上说,非诉讼解决环境纠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预防纠纷的作用。对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尤明青认为,当环境纠纷发展到可以诉讼的程度时,很可能已经对受害人和环境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害。但非诉讼解决方式则不受诉讼方式的严格标准限制,通过交换立场、分享信息、寻求兼顾双方利益的最佳解决方案等方式,可以将环境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非诉讼解决方式的要素

  诚意,利益平衡点与中立人的选择

  诚意无疑是环境纠纷争执双方能否采用非诉讼方式解决环境纠纷的前提条件之一。罗杰·玛泰拉先生认为,如果争执双方缺乏解决纠纷的诚意,则非诉讼解决方式难以奏效。因为非诉讼解决方式需要双方达成彼此都能满意的协议,就必然要求双方有所妥协和让步,如果没有解决纠纷的诚意则很难做到这一点。

  要解决纠纷,就必须要了解纠纷产生的要害是什么。王忠提出,非诉讼解决环境纠纷的关键在于找准双方争执的利益平衡点,一定要中立、平衡,不能有偏向。

  选择谁来评判纠纷?居间协调的中立人的选择是非诉讼解决方式的另一个重要因素。选择公正的中立人,无疑也是纠纷解决方案本身公正性的重要保障。在中国,争执双方更倾向于选择法官或环保部门等行政机关作为中立人对纠纷进行协调。而根据美国《替代性纠纷解决法》的规定,中立人可以是联邦政府的长期或短期官员、雇员,也可以是纠纷各当事方都能接受的任何其他个体,但中立人对争议问题应该没有官方利益、金融利益或个人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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