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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卖”停车位惹官司 业主起诉房产局和开发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1日11:26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今年曾两度在法庭上击败开发商、夺回小区车位的龙门居业主,近日又遭开发商补办销售许可证一招暗算。业主将矛头直指发放许可证的南京市房产局,在律师的指点下,业主先申请撤销许可,结果房产局拒绝撤销。昨天,业主拿着房产局的书面回复到法院起诉,理由是明知车位属业主,仍拒绝撤销许可证,严重侵害了业主权益。据悉,鼓楼区法院已正式立案。

  开发商补办“销售许可”

  龙门居业主依据房价批文成功夺回小区车位的案例,在许多类似情况的小区中广为流传。今年3月,龙门居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结果被南京市中级法院驳回。法院认为,在龙门居的商品房价格批复上已写明,地下车库费已分摊进商品成本;而《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规定,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又规定,配套使用的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公用部分属全体业主所有。

  但是7月初,龙门居业主委员会无意中发现,一名业主周某竟拥有车库产权证,并将车库租给小区外业主使用。周某拿出一张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称:“开发商办了销售许可证,我是凭它才办到产权证的”。从复印件上看,发放许可证的日期是4月24日,距离判决只不过一个月。

  房产局称“程序合法”

  业主委员会找到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仇海军,委托他起诉房产局。房产局商品房市场管理科负责人方某辩驳说:“从程序上来说,房产局没有违法”。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开发商只需提供一套齐全的申报资料,即可取得销售许可证’这些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施工许可证、资金证明、平面图等等。

  律师分析案情后发现,虽然房产局不必审查开发商是否已卖出车库,即没有“事前审查”的义务,但房产局在得知真相后,应当撤销已发放的销售许可证,即进行“事后补救”。

  如何证明房产局“明知车位归业主,而又不事后补救”呢?仇海军律师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让房产局自己承认。7月底,仇海军亲自草拟了一份申请书,将物价局房价批文、法院判决书的内容一一列举,明确告知“小区车位已归业主所有”,然后又在申请书中说明:开发商虽已办理车库产权证,也应过户给全体业主。

  业主起诉房产局、开发商

  8月8日,房产局书面回复拒绝撤销。这样一来,龙门后业主就拿到了一份书面证据,证明房产局不顾车位已经出售的事实,拒绝撤销。昨天,龙门居业主将早就准备好的诉状递交给了鼓楼区法院,将房产局连同开发商一起告了。诉状中称,第三人(即开发商)向被告(即房产局)隐瞒了车库归业主的事实,骗取了销售许可证。之后,业主依法向被告申请撤销,但被告不顾车位已出售的事实,拒绝撤销,严重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收藏此页 | 打印此稿 | 关闭窗口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黄南 编辑:禹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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