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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怎能乱点“鸳鸯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1日15:29 新民晚报

  上海一家公司打官司乱点“鸳鸯谱”,诉讼行为缺乏合理性,保全不当,被北京一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为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鲜花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赔偿原告北京以合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经济损失共计3.1万余元。

  诉讼不当

  2006年6月,上海公司向南汇区法院提起以上海某农业发展公司为被告、以北京公司为第三人的诉讼,并于同日申请将北京公司在北京朝阳区法院的100万元执行款予以查封。

  在该案中,法院于同年7月17日及8月17日进行了两次庭审,后上海公司于同年12月11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月20日,经法院审查后予以准许,并发出裁定,解除对北京公司在北京朝阳区法院的100万元的查封。今年5月,北京公司以上海公司诉讼不当,造成其损失为由,向南汇区法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判令上海公司赔偿损失。

  对簿公堂

  在法庭上,北京公司认为,上海公司在去年提起的撤销权诉讼中,毫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将自己列为第三人,并错误地将其应收款予以查封。在该案中,自己为了据理澄清事实,多方调查,多次委托律师参与法院的庭审,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正常的经营只能向他人贷款。后上海公司自感诉请错误而申请撤诉。现要求其赔偿自己各项损失5.9万余元。

  上海公司则辩称,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认为其撤诉是事出有因,所有的赔偿都不存在。

  承担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公司将北京公司作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并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北京公司在北京朝阳区法院的执行款100万元后,未待法院就该案作出裁判又撤回起诉,由此,上海公司诉讼行为的合理性未得到法院确定。

  由于上海公司此种不谨慎的诉讼行为,致使北京公司为应诉在交通费、通信费及住宿方面所作出的合理支出,应予赔偿;且由于上海公司不当的保全行为,造成北京公司自有资金不能使用,故提出的利息损失,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也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江跃中通讯员富心振周士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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