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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兄妹争夺父母房产搬出民国法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2日01:22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陈俊杰)两位年过花甲的哥哥指责妹妹“霸占”了属于父母共同财产的房屋。妹妹则认为购买于1947年的房屋按照当时《六法全书》确定应属母亲个人,母亲将房屋独自赠予她。但两位哥哥则认为,民国前的产权关系无效,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母亲无权擅自处置。昨日,东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妹妹:房子是母亲私产

  提起诉讼的鄂氏兄弟老大71岁,老二65岁。被诉的妹妹60岁,姓华。她称,由于不喜欢鄂姓,她就取名字中的一个字作为姓。老大昨日未出庭,由老二夫妇代表。

  三兄妹争执的宅院位于东黄城根南街,由23间房屋组成。按原告说法,宅院是父亲在1947年以母亲的名义买的,现已被拆迁。两兄弟认为,他们和妹妹一样都应该享有房屋继承权,因此要求分得

房屋拆迁款的八分之七。

  妹妹华老太认为,房产是母亲的私产,而非父母共同财产,母亲早在2002年去世前立下遗嘱,明确房产由她独自继承。

  她称,《六法全书》民法婚姻第三节“婚姻”规定,“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第四节“夫妻财产制”规定,“妻以己名所得之产为其私有”。并因此得出结论,“房产是1947年购买的,当时民法规定,以妻命名的财产,即以妻个人所有。母亲本姓‘由’未冠以夫姓‘鄂’,房产登记在母亲名下,应为其母之私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应该遵从母亲的意愿处置。”

  兄长:房子是父母共有财产

  华老太二哥辩称,“1984年颁发的

房产证上的名字虽是母亲的,但却是父亲买的。按现在的法律,应是父母共同财产。”因此,他认为母亲无权独自处置房产。

  他称,当时父亲是家里的惟一经济来源,房产在母亲名下是为了照顾她没有工作,他坚持依据现行法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应是夫妻共有财产”,要求法官判令给付房款。

  由于需要补充证据,东城法院法官宣布暂停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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