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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债款先还前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2日07:50 天津日报

  本报讯(记者胡然 通讯员刘军 实习生陈曦)本市一家建筑公司近日接到了市二中院发还执行款160余万元的通知,与往常不同的是,该公司同时还告知领款时要先偿还所欠债务95万元。原来,该公司在二中院同时涉及两起执行案件,在一起工程拖欠款案中其是债权人,而在另一起案件中则为债务人,被判令偿还某材料公司货款95万元。昨天,该建筑公司在先行偿还了95万元货款后,领取了剩余的65万元执行款。这样,两起案件一并执结完毕。

  此举是市二中院为缓解执行难而在国内率先出台的一项创新举措——《债务人名单》公示制度。该制度从昨天开始正式实施,根据该制度,凡是在二中院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如果其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的,在领取执行款物之前,必须要先还清所欠的债务,否则法院不予兑现债权。案件当事人拿到执行款物却不还债的情形在该院从此将不复存在。

  据介绍,该院在实践中发现,同一当事人同时涉及多起诉讼,既当债务人又当债权人的现象非常普遍,特别是房地产、建筑施工、商业流通、金融等领域企业较为明显。鉴于各合议庭独立办案,互不干扰互不联系,经常出现同一企业取得执行款、物的同时,却不偿还债务的情形。为解决这一难题,该院充分利用对诉讼财产集中管理的优势,出台了《债务人名单》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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