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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司租售房从中敛财,临近退休晚节不保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2日08:17 无锡日报

  一名当年的返城知青,在单位即将改制,自己也快退休的时候,经不住权力与金钱的诱惑,玩弄权术攫取钱财,最终步入了铁窗生涯。日前经崇安检察院证实:项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经检察机关查明,项某于1998年初至2005年下半年,在担任无锡市某公司财务经营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本公司店面房招租及商住楼销售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承租户的贿赂,共计现金30万元。

  现年56岁的项某,曾作为知青下乡到南通农场十年,后回到无锡工作。1994年,项某被调至某公司办公室从事房屋销售工作,很快又被委任为财务经营科科长,主抓公司的房屋销售、招租工作。时间一长,项某觉得自己已无发展前途,理想和信念发生动摇,选择了一条“发财”之路。

  公司成立后,相续开发了三个地段的住宅楼、商业用房,从1998年底开始招租。租赁基价是由公司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但实际租赁价格由项某与承租人面谈。经营户周某为了以优惠价格租下健康路的多处门面房,前后3次共向项某送上23万元,项某悉数笑纳,并对周某格外“照顾”。

  承租户王某某想购买健康路某处202室的房子,但又觉得每平方米3200元价格偏高。项某便擅自签订了一份该房屋虚假的购销协议,用来应付王某某。项某谎称:“该房子已经被别人买下来了,如果你要的话,我还是可以降价以每平方3000元的价格卖给你的,但是你必须拿出每平方米200元钱补偿给人家。”项某又提出了可以打通隔壁半间便宜租给王某的优惠条件,王某非常高兴,当即拍板。双方很快签下了房屋购销合同,面积为380余平方米,因为事先讲好是以每平方米200元作为给“人家”补偿的,总额也得70000余元。王某分两次给了项某5万元后,项又打电话向王某“借”2万元,王某只好忍痛再奉上2万元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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