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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期限内应无理由退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2日11:10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过期不合格商品要主动销毁;合理限期内,不影响商品第二次销售质量要求的可以退货……记者昨天从我市工商部门召开的有关会议上获悉,省工商局于9月6日发布的《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规范指引》将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作用。

  以往,食品销售者将过期食品退回供货商处理,个别不良供货商往往会对过期食品进行更改生产日期后继续销售。对此,《指引》明确规定,销售商对过期不合格商品,要主动销毁,不退回给供应商,不得改头换面重新上市销售。同时还要求,对不合格食品要主动撤柜,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要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当地工商机关报告。

  根据《指引》,在合理限期内,消费者能够提交购货发票或消费凭证,商品不影响第二次销售质量要求的,销售者应予无理由退(换)货。

  据悉,省工商局发布的《指引》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的。该《指引》就供货商选择、进货验收、建立台账、索证索票等方面规定了流通环节的经营规范。

  工商部门有关人士指出,该《指引》的出台,对提高经营者产品质量意识,自觉抵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报记者潘达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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