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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手术后小肠不足1米索赔百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2日15:00 辽一网-华商晨报

  晨报讯(记者 汤洋)昨日,“小肠丢失案”再次摆上法庭。

  这次审理,距患者小睿“丢”小肠已有5年。

  因医疗事故导致小肠短了很多的小睿还在等。

  女孩小肠最后只剩0.9米

  2001年7月,17岁的小睿肚子疼,到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当即手术将阑尾部分切除。9月,小睿到中国医大一院做右半结肠切除术后,做了“回盲末端造瘘”。

  小睿的母亲回忆,造瘘术后记录为“留下小肠全长2.2米左右”,医生告诉他们,小睿手术后一直要靠肠瘘排泄,半年之后才能做修复手术。

  2002年3月,小睿到南京一家

医院进行修复手术,被诊断为短肠综合征,残余的小肠只有0.9米。

  “大夫说,正常人能维持生命的小肠最短需要1米,孩子以后都不能靠自身吸收营养,必须人工供给营养,生命不会太长!”小睿的母亲听到这个消息,痛苦不已。

  俩医院一审均被判赔偿

  到底是哪家医院弄丢了小睿的小肠?

  2002年9月,小睿家人将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和中国医大一院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经济损失150余万元,同时,将南京的一家医院追加为第三人。

  2005年6月,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的鉴定结论为,该医疗纠纷属于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中国医大一院应承担主要责任,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南京的医院没有责任。

  2005年9月28日,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造成小睿短肠综合征的后果,应由有关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判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赔偿小睿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中国医大一院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109万余元。

  宣判后,原被告均提出上诉。2006年12月2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小睿短肠综合征出现的时间和原因认定依据不足,事实不清,将案件发回重审。

  重审时小睿母亲提高赔偿金额

  昨日,皇姑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小睿的母亲除了追加新发生的医疗费和交通费等共计33万余元外,还把精神损失费提高到了35万。

  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医大一院和南京的医院仍坚持当初的观点,认为自己对小睿的治疗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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