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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求爱,害人更害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2日15:29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小老板阿锋,强迫恋爱不择手段,触犯法律追悔莫及;女青年如花,网上欲钓“金龟婿”,单独赴会遭到侮辱——

  如此求爱,害人更害己

  □本报记者詹丽萍 通讯员 钟惠伟

  这是一起强迫恋爱不成引发的刑事案件,当事人的经历值得反思。

  树上的鸟儿成双对,未婚男女渴望成个家

  小老板阿锋(化名)是家中的独子,家庭条件不错,自己还在玉林城区开了一家效益不错的公司,在不少人眼中也算是一个有钱人了,可是他过了而立之年,仍然是孤家寡人,这不仅让家里人操心,他自己也着急。于是,他在某网站刊登了一个征婚广告,并留下联系电话号码,有意在茫茫人海中找到他的那一位。

  女青年如花(化名)是某公司的职员,大学毕业后在玉林工作,容貌出众,也是一个对爱情充满期待的女孩,总幻想有朝一日能找到一个“金龟婿”,当上“阔太太”,好让自己有个依靠。

  阿锋和如花,本来是两位互不相识的未婚男女,就是因为阿锋的征婚广告,让他们之间有了故事。

  郎有情来妹无意,“情海”边上起纷争

  今年7月的一天,如花在某网站看到了阿锋的征婚广告:“年轻有为的老板、有车有房、家住玉林城区……”看来看去,阿锋很符合她择偶的要求和条件。于是,如花按捺不住心中的激动,拨通了阿锋的电话,自我介绍自己的身份和家庭,并把照片用QQ传给他看,表露了愿意同阿锋交朋友的愿望。阿锋觉得她长得可以,就在网上与她聊天,过了几天,又主动约她见面。

  可是见面后,阿锋和如花却是“你有情来我无意”——阿锋当即喜欢上了秀气的如花,可如花见到阿锋后,觉得对方并不是自己想象中喜欢的人,心里打定主意不跟阿锋谈恋爱。见过两次面后,如花对阿锋说她有男朋友了,但阿锋不愿放弃,于是就经常给她打电话。刚开始的时候,如花出于礼貌,还接阿锋的电话,但到后来就不怎么接了。

  转眼到了8月4日晚上,阿锋打通了如花的电话,约她见面,如花说没空。8月5日,阿锋再次邀约,这一次如花答应了。当天晚上8时许,阿锋开着小轿车,带着如花在玉林城区逛了一圈。车上,如花不停地向阿锋解释说她有男朋友了,不想和阿锋谈恋爱,只能做普通朋友。“我很喜欢你,你为什么不能和我谈恋爱?感情是可以慢慢培养的。”从第一次见面就喜欢上如花的阿锋,听了如花的话后,抑制不住自己的感情大声嚷起来。

  都说强扭的瓜不甜,但是此时的阿锋心情极度不平衡,而且心生邪念。“一定要用些手段逼她同我谈恋爱!”于是,他想到了用照相机拍下如花的裸体照,以此威迫如花同他谈恋爱。

  当即,阿锋把如花拉到郊外一个偏僻的山岭,先是好言好语相劝如花要和他谈恋爱,遭到拒绝后,阿锋恼怒成羞,用匕首威逼如花,并强行将她的衣服脱掉,用数码照相机拍下如花的裸体照片。之后,阿锋得意洋洋地对如花说:“我是不会强奸你的,这样会给你留下告我的证据。”

  送如花回家后,阿锋便把如花的裸体照保存在一个U盘里,用胶纸包住,连同匕首埋在一棵芭蕉树下。阿锋以为,这一次如花再也逃不出他的手心了。于是,他每天打电话给如花,约她出去玩,并威胁如花,如果不答应,就把她的裸照放在网络上传播。

  如花忍无可忍,万般无奈之下终于报警。

  提醒:恋爱自由,不能强迫。

  法律意识淡薄的阿锋,自以为没有强奸如花,就不算犯罪。直至被捕后,这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因此后悔莫及。

  根据法律法规,犯罪嫌疑人阿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等待他的是法律的制裁。

  这件事情已经告一段落了,女青年如花无疑是这件案子中的最大受害者。本来,大胆追求爱情的行为并没有错。但是,如花在恋爱的方式和方法上有处理不当的地方,在明知道男方喜欢她的情况,拒绝了男方求爱后,还一点警惕性也没有,自己一个人随意和男方单独相处,这就为男方犯罪提供了机会。好在,如花最终依靠法律,解救了自己。

  这起案件也提醒追求婚姻的男女,感情上的事情一定要谨慎处理。如果爱已不存在了,就千万不要再强求,更不要做出不理智的行为,既伤害自己,也伤害别人。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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