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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热咋办手续?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3日01:28 新晚报

  编辑同志:

  我在江北世纪花园有一套住房,今年冬季不打算住。如何办理停热手续?

  吴先生

  查询结果:

  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户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但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目前,哈尔滨市尚未规定热能损耗补偿费具体标准,一般供热单位目前按热费的30%收取热能损耗费。

  本报记者 田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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