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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民警被害案开审 被告归罪于第三者插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3日02:13 三秦都市报

  新闻提示

  ■毕业于西安某高校信息工程系的牛翔,1992年定向分配到陕西省定边县一家银行从事计算机系统的编程和维修工作,由于技术高超工作认真负责,曾受到该行领导的表扬和奖励。但他不知珍惜,2002年3月,因犯贪污罪被定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6年8月,被假释出狱。出狱后,他不思悔过,又因家庭婚姻问题,报复杀人。

  ■从一个名牌大学毕业的大学生、单位的技术骨干沦落成杀人罪犯,牛翔的人生经历为那些法律意识淡薄者敲响了警钟。

  ■院门敞开无阻,屋里空无一人,地下血迹斑斑,小车不翼而飞。2006年10月31日,陕西省定边县南关派出所民警罗某突然失踪。其侄小罗发现后,立即报警。

  ■定边县公安局迅速成立了40多人专案组,分成9个组展开调查,经过18个昼夜的艰苦奋战,2006年11月16日晚,定边县公安局在西安市五路口附近的出租房将疑犯卢尚金抓获,随后疑犯牛翔、王宝栋相继落网。三人供认将罗杀死,并将尸体掩埋在沙漠。

  ■2006年11月18日,牛翔等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拘。同年12月6日,经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三人被依法逮捕。

  法院公审座无虚席

  2007年9月5日8时,定边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座无虚席。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对“10·31”杀害民警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进行公开审判。闻讯赶来旁听的群众挤满了整个法庭,有很多人只能坐在法院审判庭门口或趴在窗户上旁听。

  8:30,庭审开始。当“传被告上庭”的话音落地,一阵“哗啦、哗啦”的脚铐锁链声,引起人们的注意,犯罪嫌疑人牛翔、卢尚金、王宝栋被法警带上被告席。三被告表情冷漠,目光呆滞,行走缓慢。

  审判长经简短问话后,告知被告人法庭纪律和其应有的陈述和辩护的权利。随后,公诉人员代表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宣读起诉书。

  起诉书称:2006年8月18日,被告人牛翔被延安监狱假释后,认为被害人罗某勾引了其前妻并霸占了他的财产,故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便纠集其在延安监狱服刑时认识的被告人卢尚金、王宝栋,三人经密谋策划后,购买弓弩、匕首、绳索、橡胶手套等作案工具,于2006年10月30日晚乘车到定边,窜至定边县定边镇罗某家,发现罗某熟睡在床,三人各持匕首分别在罗身体上捅刺40多刀,致罗当场死亡。后三人在罗家抢走人民币5970元,港币90元,“三星”手机一部,小灵通一部,银元一块、玉镯一只之后,三人将被害人的尸体用床单、被子包裹好后塞入罗某停在院内的宁A0806车后备厢中,然后由被告人卢尚金驾该车到(宁夏)盐池县花马池镇一自然村村西旁的沙丘上,三人用在罗家拿的铁锹掩埋尸体后,又驾车到该镇另一个村的荒地上,将被子、衣服、铁锹等工具烧毁,将车抛弃在该镇一小学校门口,并将赃款、赃物瓜分后潜逃。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牛翔、卢尚金、王宝栋目无国法,胆大妄为,持刀杀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对三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对于公诉人的指控,三人对杀人罪一项,除被告人牛翔认为受害人破坏其家庭,使其动了杀人恶念,请法院判决时予以考虑,另两被告并无异议。而对抢劫罪一项,三人以及其辩护律师均认为量刑不当,应为偷窃罪。

  对于被告的辩解,原告受害人罗某的家人和其委托的代理人没有当庭反驳。原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中,请求依法追究三被告的刑事责任,并从严从重判处。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附带民事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0万元整。另外,罗的前妻王某以代理人的身份为其和罗所生女儿要求判决抚养费,教育费10万元;罗的死亡赔偿金18.5万多元。

  9月5日,12时3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3名被告被押上警车,送往看守所,等待法院判决。

  三被告都有“前科”

  年轻、讲哥们义气,都犯有前科,这是“10·31”杀害民警案三被告共有的特点。

  被告人牛翔,37岁,陕西定边人,2002年3月19日,牛翔因犯贪污罪被定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6年8月18日假释出狱。被告卢尚金,32岁,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无业,小学文化程度。2000年8月12日,因抢劫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后又因犯逃脱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2005年6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玉宝栋,又名王彪,男,23岁,小学文化程度,黑龙江省望奎县人。2002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定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6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同年10月30日晚又参与杀人。

  婚姻解体各有说法

  牛翔对于他和白某所组成的家的解体,他在法庭陈述中,将责任全归罪于“第三者插足”,在他的陈述书中,更是不惜笔墨对他们婚后的生活进行了详细的描述,他认为如果不是“第三者”介入,使他人财两空,他不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包括第一次犯贪污罪也只是因

离婚后心情不好,为了报复批评他的行长,利用职务之便将钱款转存到别处。

  为此,牛的前妻白某予以否认,她说由于她是别人介绍认识的牛翔,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婚后,牛经常以她文化水平低(白是高中毕业)嘲笑她、挖苦她。生了女儿后,又嫌她没生男娃,双方经常发生口角。直到儿子出生后,双方才过了一段比较平和的日子。白某将她和牛翔的分手解释为“感情不和”,并强调与第三者无关。但在罗某的前妻写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中,都有这样的话语:“原告人罗小女(化名)系死者罗某与前妻王某的婚生女儿。因第三者插足,原告人的父母离异,使5岁的原告人从此生活在一个单亲家庭中”。那么,这个“第三者”又是谁呢?

  心理专家:悲剧原本不该发生

  陕西省心理咨询协会副秘书长宋维炜看了被告人牛翔的材料,她认为牛翔在对待婚姻破裂、家庭解体的问题上,过于偏执,其实他的妻子已经“心有所属”,这段婚姻已无法挽回,最后剩下的就是“仇恨”。如果他换一个角度,退一步思考就不会做出错误的选择。另外,人有了不良情绪,需要自我调解,或看心理大夫;有了暴力倾向,同样可向他人诉说,或找一个假设敌,发泄一下。此案中的牛翔,就是一个比较好面子比较内向的人,他把什么都藏在心里,最终酿成大祸。

  宋大夫说,一个人是否犯罪与所接受的教育程度无关,和他的性格及生活成长环境有很大的关系。在我们所接待的咨询人群中,既有高学历者,同样也有文化水平低的人,他们所遇到的困惑或心理障碍没有什么大的差异。当然,也有一些暴力倾向者上门咨询,经过谈话、述说,再到“发泄室”发泄一阵,咨询者的情绪就会有所改观。一个人犯罪有时只是一念之差,一旦越过了那个坎儿(心障)也许就可避免一场悲剧的发生。文 本报记者 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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