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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家中喝酒时砍死朋友获刑14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3日08:26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日前,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赔偿被害人马建湖及其家属丧葬费、赡养费、抚养费、误工费等共计76339.28元(已付21000元)。

  今年3月9日上午,刘某某约朋友索南某某、被害人马建湖在自己家里喝酒,整整喝了一天,21时许,索南某某借故离去。刘某某和马建湖仍酒兴不减,一直喝到23时许,二人因一点琐事发生口角,刘某某一怒之下竟提起菜刀朝马建湖的右面部砍了3刀。案发后,马建湖虽被及时送到了医院,却因动、静脉断裂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刘某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酒后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1000元,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作出前述判决。(作者: 得舟 余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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