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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看守所死亡续:检查人员不存在刑讯逼供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3日09:18 法制日报
法官看守所死亡续:检查人员不存在刑讯逼供
法官黎朝阳就是裹在这床被子里被送到医院的。

  广西法官看守所离奇死因有新鉴定结果

  本报南宁9月12日电 (记者 莫小松) 记者今天从有关部门获悉,曾轰动全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官黎朝阳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离奇死亡案件,备受关注的黎朝阳死亡原因近日有了新的法医鉴定结果。中国政法大学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分析,黎朝阳“尸检组织病理学改变符合窒息所致死亡的特征,结合其体表损伤和改变的分布特征”,其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为“不排除与体位受限有关”。

  今年38岁的黎朝阳,生前系广西桂林市平乐县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法官。今年3月22日上午,他因涉嫌受贿罪被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干警传唤去问话,3月23日被刑事拘留,羁押在桂林市第一看守所,后又转至兴安县看守所。4月2日,警察发现黎朝阳昏死在床上。

  4月29日,由桂林市相关部门组成的“黎朝阳死亡事件领导小组”向家属宣布了调查结果,并于当天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调查结果。4月28日,桂林医学院病理科、广西桂林临床病理诊断中心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认为,死者黎朝阳系猝死,死亡原因较符合“青壮年猝死综合症”。

  死者家属对此表示不能接受,当即表示“请求重新鉴定”。

  在黎朝阳家属的要求下,7月11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受理了兴安县公安局的委托,对黎朝阳死因做病理检验,并于7月18日在黎朝阳家属的监督下对黎朝阳进行了尸检。

  8月17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作出了法大(2007)医鉴字第687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意见书对黎朝阳死因分析为:“被鉴定人黎朝阳体表损伤轻微,内部器官未见致死性机械性损伤;各组织器官未检出可导致死亡的原发性疾病的病理学改变;体内常规毒物检测阴性;组织病理学改变符合窒息所致死亡的特征。结合委托机关提供的相关资料所显示的尸体体表损伤分布特征,不排除与体位受限有关。”因此,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为“被鉴定人黎朝阳尸检组织病理学改变符合窒息所致死亡的特征,结合其体表损伤和改变的分布特征,不排除与体位受限有关。”

  新闻背景

  事件起因

  黎朝阳,男,1968年7月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2007年3月23日,因涉嫌受贿被桂林市检察机关决定刑事拘留,由桂林市公安机关执行,先羁押在桂林市第一看守所;3月26日,将其转送到兴安县看守所羁押。2007年4月2日上午8时30分,兴安县看守所值班民警发现该所14监所的在押人员黎朝阳躺在铺位上,已经昏迷。值班民警将黎朝阳送往兴安县人民

医院,经医生检查发现黎朝阳已经死亡。4月3日,在黎朝阳亲属的要求下,他们看到了死者,发现尸体有明显外伤,认为他死得蹊跷。从4月14日起,他们便开始通过网络追讨真相。中国法院网报道了此事,事件影响由此扩大。

  调查组结论

  调查组先后对检察院、两看守所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得出的结论是:黎朝阳被羁押后,思想压力大,情绪一直非常激动,常在监舍内乱喊乱叫,看守所给他加戴戒具;检察机关在办理黎朝阳涉嫌受贿一案中,严格依法办案,法律手续齐全,程序合法,没有发现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两看守所收押手续齐全,符合法律程序规定,监所管理教育到位。其间没有发现监管民警对其有体罚、打骂、虐待的情况。

  桂林医学院病理科、广西桂林临床病理诊断中心2007年4月28日出具尸体检验鉴定结论为:“死者黎朝阳系猝死,死亡原因较符合青壮年猝死综合症,死者生前在关押期间,思想极不稳定,经常情绪激动,大吵大闹,睡眠、饮食均不正常,对其死亡的发生存在有诱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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