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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暴死看守所 尸检结果符合窒息死亡特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3日09:33 法制日报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曾轰动全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官黎朝阳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离奇死亡案件,备受关注的黎朝阳死亡原因近日有了新的法医鉴定结果。中国政法大学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分析,黎朝阳“尸检组织病理学改变符合窒息所致死亡的特征,结合其体表损伤和改变的分布特征”,其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为“不排除与体位受限有关”。

  今年38岁的黎朝阳,生前系广西桂林市平乐县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法官。今年3月22日上午,他因涉嫌受贿罪被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干警传唤去问话,3月23日被刑事拘留,羁押在桂林市第一看守所,后又转至兴安县看守所。4月2日,警察发现黎朝阳昏死在床上。

  4月29日,由桂林市相关部门组成的“黎朝阳死亡事件领导小组”向家属宣布了调查结果,并于当天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调查结果。4月28日,桂林医学院病理科、广西桂林临床病理诊断中心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认为,死者黎朝阳系猝死,死亡原因较符合“青壮年猝死综合症”。

  死者家属对此表示不能接受,当即表示“请求重新鉴定”。

  在黎朝阳家属的要求下,7月11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受理了兴安县公安局的委托,对黎朝阳死因做病理检验,并于7月18日在黎朝阳家属的监督下对黎朝阳进行了尸检。

  8月17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作出了法大(2007)医鉴字第687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意见书对黎朝阳死因分析为:“被鉴定人黎朝阳体表损伤轻微,内部器官未见致死性机械性损伤;各组织器官未检出可导致死亡的原发性疾病的病理学改变;体内常规毒物检测阴性;组织病理学改变符合窒息所致死亡的特征。结合委托机关提供的相关资料所显示的尸体体表损伤分布特征,不排除与体位受限有关。”因此,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为“被鉴定人黎朝阳尸检组织病理学改变符合窒息所致死亡的特征,结合其体表损伤和改变的分布特征,不排除与体位受限有关。”(记者莫小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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