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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结算有分歧老同学闹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3日16:16 中国徐州网

  彭城晚报讯(记者高明通讯员徐永同)9年前,邳州的老严向同学老马借钱买船,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算,每月 一分(月利率为1%)。可到了还利息的时候,老马发现,当时老严把百分之一误写成千分之一。在利息结算出现分歧后,老 马一纸诉状把老严告上法庭。

  事情发生在1998年。退休干部老马家住邳州市运河镇,当年10月,中学同学老严突然找到他,说要借钱买船。 老马当时手里有一些积蓄,看到老同学急等钱用,也不好拒绝,借给了他18000元。

  老严给老马出具了一张借条。当时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算,每月一分。转眼7年过去了,老严把本金陆续还给了 老马。因为是先偿还本金,所以双方就没提利息的事。今年初,本金还得差不多了,老马让老严把这几年来的利息结清。如果 按1%的月利率算,应该是18000元。谁知这个时候,老严改口了,说当时定下的利率是千分之一,自己只能支付180 0元。

  听到老同学说出这话,老马一下就火了,一纸诉状把老严告上了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审判员石海英审理了此案。“借条上有约定,月息是千分之一。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月息是百分之一 还是千分之一。要是按千分之一计算就是1800,要是按一分计算就是18000。

  然而,从1998年到现在已经近10年了,1800元的利息当然不符合客观事实。结合同期银行的贷款利率以及 日常交易习惯,法院经过综合分析,月息应该是一分,比较接近客观事实。

  经过几次开庭审理,近日法院做出裁决,认为被告坚持月息为千分之一,与客观事实以及日常交易习惯不相符合,因 此将月息书写的千分之一认定为笔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207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严某偿还马某 借款本息按一分(1%)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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