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大宇“大富翁”一审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3日22:00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 “大富翁”与“盛大富翁”是否近似,“盛大富翁”是否侵犯了“大富翁”的商标专用权?昨天,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定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使用的“盛大富翁”不构成侵权。

  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是在我国台湾省注册成立的公司,于2005年3月在大陆注册了“大富翁”文字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范围包括提供在线游戏等项目。商标注册至今,大宇公司未推出过“大富翁”网络游戏,也未进行过以“大富翁”为商标的网络运营。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获得了“盛大”文字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范围包括“提供在线服务”等项目。此后,盛大公司经授权取得了《盛大富翁》的游戏运营权。

  大宇公司认为,盛大公司通过计算机网络推出网络在线游戏“盛大富翁”,与其“大富翁”电子游戏同属提供在线游戏的服务项目,且“盛大富翁”与“大富翁”在文字组合、含义、读音等方面均构成近似,“盛大富翁”并没有改变“大富翁”的基本含义,两者之间没有明显的区别性,客观上已经对众多游戏用户造成了混淆和误解。盛大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要求判令其赔偿各种损失94万余元。法院认为,原告虽然取得了在41类服务项目上的“大富翁”文字商标,但“大富翁”是一类“按骰子点数走棋的模拟现实经商之道的游戏”的通用名称,被告使用《盛大富翁》

  的游戏名称表明的是“盛大公司推出的一款大富翁类游戏”,相关公众进入被告网站后对“盛大富翁”标识上的文字理解会与被告的字号相联系,而解读成“盛大+富翁”。公众不太可能将“盛大富翁”解读成“盛+大富翁”。另外,由于原告注册的是通用名称,且未实际使用,故其显著性和知名度极其有限。故被告使用“盛大富翁”标识和《盛大富翁》游戏名称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大富翁”注册商标专用权。作者:吴蓉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城市营销百家谈>>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邮箱换新颜 ·携手新浪共创辉煌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