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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监督业委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4日06:00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到2006年底,成都市有2102个社区进入物业管理范畴,业主达295.9万人,有978家企业取得物业管理资质,从业人员达8.2万人,可以说,物业管理市场的一举一动都影响着千家万户的生活质量。

  10月1日,新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即将实施。同时,据成都市物业管理处处长蔡任重称,2007年《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将于2007年颁布实施,与之相配套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将相继出台。

  记者: 对业委会管理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现象,新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是否有恰当的监督途径?

  鼎立律师事务所陈燕律师:业主委员会是民间组织,对业主大会负责,由全体业主共同监督。新《物业管理条例》19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新《条例》虽然规定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委员会及物管有指导和监督管理的权力,但并没有真正的制约力。同时,几个部门都有指导的权利,也容易造成推诿的现象。

  记者:目前,很多业主对小区事务并不关心,业主在物业管理中有哪些权利?

  迪泰律师事务所邢严超律师:新《条例》第6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业主维权意识不强,对公益事业不热心是新东方小区问题的关键。同时也由于目前的选举程序比较复杂,多次召集业主大会很难做到全部到场。作为公益事业,政府对小区业委会的成立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注并加强监督。

  记者:新《条例》对业委会的选举产生有何新规定?

  发现律师事务所李钢律师:新东方小区第二届业委会本身就存在问题,它的产生是不规范的。选举时,业主大会到会人数显然不到业主总人数的一半,按照2003年的《条例》必须有2/3的业主同意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所以该业委会根本不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

  新《条例》第11条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共同决定。第12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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