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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被判赔偿1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4日07:00 解放日报

  连续报道

  本报讯 (通讯员 吴艳燕 记者 陆一波)与短信作者傅先生合作一年期满后,搜狐网继续把对方的短信挂在网上供人有偿下载(本报8月22日曾报道)。这一本市首例网络短信侵权案昨天由市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判停止侵权、赔偿原告10万元,并在搜狐网短信频道首页刊登48小时致歉声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搜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通过短信频道向公众传播涉案190条短信,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法院综合考虑作品创作价值等因素,酌情确定10万元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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